行政許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行政賠償的特征
因行政主體而引起
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因行政行為而引起
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因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起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因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引起
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而引起。
聽證程序的內容是什么?
答:聽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幾種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行使要求聽證權。如果要求聽證,則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3)行政機關接受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即應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過程主要分為兩個階段:聽證的準備階段和聽證的舉行階段。
執法人員培訓內容
1. 省政府法制辦指定教材《法治政府建設理論與實務》
2. 行政執法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7)《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8)《甘肅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9)《甘肅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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