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農業局:
你局《金華市農業局關于未獲證而將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圖案印于農產品標簽是否構成冒用標志的函》(金市農函[2015]65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冒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等農產品質量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釋義》對“冒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志”有明確界定:未經認證擅自在產品上使用質量安全標志屬于冒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志行為。請你局依法查處冒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行為。
特此復函。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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