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
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一級預算單位):
為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管理,推進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強化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我們制定了《福建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管理暫行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映。
附件:福建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財政廳
2013年10月28日
福建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管理,推進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強化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根據《福建省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閩財辦[2010]22號)、《福建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閩財辦[2010]21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及屬于省級預算單位的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購置管理。
第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以下簡稱“購置費預算標準”)由省財政廳負責制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購置費預算標準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實物量標準和預算標準,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編審和實施政府采購的依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是指滿足行政事業單位日常辦公基本需要的設備和家具。
第六條 教學、科研、醫療、設計、執法、檢驗等專業類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當按照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購置。
第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內設機構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由于情況特殊需要超標準購置某項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應詳細說明特殊需要的理由、資產購置用途、價格依據及現有資產存量情況,經主管部門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實施,同時應在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超標準購置事項具體情況,包括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情況和實際購置數量、價格。
第八條 購置費預算標準包括實物量標準、價格上限標準以及使用年限標準三部分,按廳級、處級、科級及以下三個級別進行劃分。省級領導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按實際需要配備。
(一)實物量標準是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最高數量限制標準,不是必需達到的標準。
(二)價格上限標準是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最高限價,應當在功能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購買實用、便宜、節能、環保的設備和家具。
(三)使用年限標準是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繼續使用的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當繼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九條 購置費預算標準是一個動態標準,省財政廳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更新和調整標準。
第十條 購置費預算標準施行前已經超標準購置且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應繼續使用。其中,實物量超標準的應待資產報廢減少到標準內時,方可按照本標準規定進行更新購置。
第十一條 省級主管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在省財政廳下發的購置費預算標準內,制定本部門具體實施標準,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省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級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將進一步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管理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從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閩財資[20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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