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級政府采購管理與監督,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促進自治區級政府采購工作有序地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自治區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自籌資金(統稱采購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以政府采購工作涉及的自治區財政廳內部相關處室職能為基礎,進行分工協調。
第四條 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是具體負責自治區級政府采購日常管理的職能機構,隸屬于自治區財政廳,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二)依法制定西藏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審核采購人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四)編制政府采購目錄草案;
(五)審核年度政府采購計劃;
(六)對政府采購信息進行管理;
(七)對政府采購方式進行管理;
(八)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制定、履行等情況進行管理;
(九)審定供應商準入政府采購市場資格,并依法管理;
(十)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進行管理;
(十一)對政府采購項目資金的撥付進行審核;
(十二)對政府采購人員進行管理;
(十三)受理政府采購投訴;
(十四)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五)對下級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指導;
(十六)自治區財政廳授權的其他有關政府采購事務。
第五條 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是自治區級政府采購的執行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定;
(二)根據經審批的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組織集中采購具體活動;
(三)建立與自治區級政府采購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編制自治區級集中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五)對進入自治區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報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六)組成評標委員會,組織和參與評標;
(七)審查招標的貨物、工程、服務是否符合采購計劃的規定標準;
(八)確定招標結果,監督供需雙方按合同履約,參與招標的貨物、工程、服務的驗收;
(九)對下級政府集中采購活動和對部門分散采購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十)參與政府采購業務的培訓;
(十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定,加強業務基礎工作;
(十二)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授權和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政府采購類型。自治區級政府采購類型分為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兩種,以集中采購為主。
集中采購包括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分散采購指采購單位自行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要委托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集中采購;屬于部門、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具備實行機構和相關采購人員的、事先報采購辦核準后,可以要求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不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人可以實行自行采購。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與審批。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財政廳預算處在布置編報年度預算工作時,一并布置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編制工作。按照編報年度預算的有關要求,由采購人將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審核匯總后及時報送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室);有下屬預算單位的,由一級預算單位將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審核匯總后及時報送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室)。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室)負責對采購人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進行初審,重點審查采購項目的必要性、資金來源、采購數量和配置標準等;審核完畢后及時送采購辦,由采購辦對所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預算單價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返回歸口主管業務處(室),由主管業務處(室)將政府采購預算需修改的部分修改后送財政廳預算處審核匯總編制成自治區級政府采購預算草案,由財政廳預算處通知相關業務處(室),并抄送采購辦。
第八條 經審批的政府采購預算按預算控制、定項實施、結余收回財政的原則執行。
第九條 政府采購計劃(格式見附件一)的編制與審批。采購人在收到財政廳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后,按季度編制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執行計劃,經審核匯總后送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室)審核;有下屬預算單位的,由一級預算單位將本單位和下屬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執行計劃審核匯總后送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室)審核。歸口主管業務處(室)審核完畢后送采購辦審查。經采購辦核準后,匯總編制成自治區級政府采購項目執行計劃,報經領導批準后,批復給一級預算單位,并抄送政府采購中心、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預算處和國庫處。要求實行分散采購的,必須填報“西藏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實行分散采購形式申報表”(格式見附件二),并按以上程序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
政府采購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采購項目名稱、技術規格、數量、資金來源及金額、支出科目、采購類型及采購方式、采購時間、資金支付方式和要求說明。
第十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實施。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都必須按批復計劃確定的政府采購方式和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的程序實施(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資金的管理。根據《西藏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藏財庫字[2003]5號)規定執行。財政廳國庫處應將采購人自籌資金繳納情況及時反饋采購辦。采購人自籌資金不按時到位的,暫停執行相應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預算調整。在年初預算之內的項目變更和年中追加預算應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根據預算調整或追加的內容,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編制程序按本規程第七、八、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統計信息發布。由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辦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在項目完成后及時填制《政府采購信息統計表》(格式見附件三),并送采購辦;由采購人自行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在項目完成后及時填制《政府采購信息統計表》,并送采購辦。采購辦按季在財政廳局域網和有關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統計信息,重要信息同時在《西藏日報》等區內重要媒體公布。年度終了后,公布當年政府采購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投訴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提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情況的投訴。采購辦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的監督檢查要求,采購辦負責政府采購活動日常監督檢查,財政廳監督監察局負責政府采購實施情況的重點檢查。財政廳各業務處室和政府采購中心要積極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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