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廚房設備網】
一、波蘭對外貿易管理體制
自1990年起,波蘭對包括外貿在內的整體經濟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取消了外貿經營的壟斷性管理。根據波蘭法律規定,所有經濟實體享有對外經濟貿易的同等權力。波蘭2004年5月1日加入歐盟后,實行歐盟統一的外貿政策,進出口貿易主要通過關稅、匯率等經濟手段進行調節。
波蘭經濟和勞動部是主管對外經濟貿易的政府部門,部長目前由副總理兼任,負責制定并具體實施貿易政策,制定貿易法律法規,組織與其它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多雙邊經貿合作,負責貿易促進、投資促進、推動擴大出口,實施反傾銷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國內市場免遭進口產品沖擊,根據歐盟的貿易政策,對部分進出口商品進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涉及農產品貿易的有關事務由農業和農村發展部負責。
波蘭商會是波全國范圍內的商業自律組織,其職能包括為政府制定政策法規提供參考依據,對企業進行協調和指導;舉辦和參加各類大型國際展覽和經貿研討會;出具貨物原產地證明;為國內外企業提供法律和信息咨詢服務;定期舉辦各類專題的商務培訓班;下設仲裁法庭負責解決貿易糾紛。
二、海關管理及關稅
2002年3月,波蘭議會通過了關于海關機構改革法案,自2002年5月起,波蘭海關按照新的組織結構運作,取消了原海關總署,其下屬的10個司局并入波蘭財政部,調整為海關政策司、海關監控司和海關服務組織司;原有67個地方海關仍然保留,并成為獨立海關機構,負責各地報關、通關等具體業務。波蘭入盟后,波蘭海關將成為歐盟海關的一部分,實行歐盟統一海關政策和關稅制度。
波蘭執行歐盟統一的關稅政策。目前,所有產品平均關稅為6.3%,其中,工業制品為3.6%,農產品為16.2%,水產品為12.4%。
三、稅收政策
波蘭已經建立與市場經濟相符合的稅收制度。自1992年起采用了所得稅和增值稅體系。外國企業和個人與波蘭企業和個人適用相同稅收制度和標準。主要稅種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 自2004年起,波蘭法人所得稅稅率為19%,是歐盟所得稅率最低的國家之一。
2001年起實行3級稅率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年收入低于37024茲羅提的稅率為19%,年收入在37024~74048茲羅提的稅率為30%,年收入超過74048茲羅提的稅率為40%。
增值稅分為22%、7%和0%三檔。22%是基本稅率;7%是優惠稅率,適用于煤氣電、部分建材、交通、電訊、化肥、飼料、農林機械、醫療機械、食品、兒童用品、公共服務業等;0%稅率適用于出口商品。1999年底波蘭對用于農業生產和服務的產品實行增值稅零稅率。
部分商品和服務可免增值稅,如:部分肉制品;農、林、科學技術發展、教育、健康保護和社會福利、民間工藝品、財務和保險服務(買賣外匯和租賃服務除外);免除關稅的進口物品;舊貨買賣等。1997年1月起,波把報刊和書本的零稅率改為1%,1998年為2%,其目標為7%。
消費稅視商品不同而不同,稅率一般在25%~40%之間,征收消費稅的主要商品有:煙、酒、汽車、燃料油、高級電子產品、攝像機、化妝品等。征收消費稅的商品仍需繳納增值稅。
四、商標和專利注冊
波蘭專利局是負責商標和專利注冊的主管部門。外國人在波蘭注冊商標或專利,均需由波蘭注冊專利代理人代為辦理。根據波有關法律規定,目前專利保護期為20年、商標10年,經申請均可延長。
五、外匯管理
根據波蘭1995年12月實施的《外匯法》,在波蘭注冊的外國企業可以在波蘭銀行開設外匯帳戶,用于進出口結算。自2000年4月12日起,波蘭貨幣完全自由浮動和自由兌換。2002年10月波實施的新《外匯法》在貨幣自由兌換和實行市場浮動匯率的基礎上進一步取消了外匯管制,波蘭公民可以自由在外國開設銀行帳戶,企業可以自由向國外子公司或機構匯款,也可以在國外金融市場購買短期債券。
出境時,個人攜帶5000歐元外幣或與之等值的茲羅提以內無需申報;若所攜帶外幣超過此限,需出示相應的進境外匯申報單或銀行出具的外匯攜帶證明,否則海關有權予以沒收并罰款。個人在波銀行開設外匯帳戶時需憑入境外匯申報單辦理。
六、投資政策
根據波蘭議會于1991年6月14日通過的《外資企業法》及此后的修改法案規定,外國人(自然人、法人及不具法人資格的其他公司)可以在波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或者擁有和購買此類公司的股份或股票。除投資金融保險、港口、機場、法律服務等需事先申請許可外,包括不動產中介、進口消費品批發等其他各項業務均可自由開展。如與波國營企業等國有法人進行合資合作,且波方以土地、工廠、部分車間等不動產作為投入時,由波方向其國庫部申請許可。波蘭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
目前,在波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金是5萬茲羅提(約合1.2萬美元),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冊資金是50萬茲羅提(約合12萬美元)。外國投資者可以以貨幣及非貨幣兩種形式作為投資。
申請商業注冊需要提交的主要文件有:①國內公司章程、營業執照、資信證明;②申請書,包括擬建公司名稱、地址、經營范圍、投資形式(資金、實物)及注冊資本;③擬建公司的章程(草案);④授權書;⑤聲明書,公司將遵守波蘭法律和有關規定從事經濟貿易活動;⑥任命書,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人員每人一份。上述文件均需經國內外事公證處公證、譯成波蘭語。
注冊登記程序:
1.如果經營范圍涉及《合資企業法》規定需波蘭所有制轉化部批準的領域,則先申請該部的批準書;2.委托波蘭律師制定公證書,請公證人公證;簽署注冊資本的聲明等;3.繳納印花稅;4.將有關文件遞交當地經濟法院辦理商業注冊;5.公司經商業注冊后,在銀行開立公司帳戶,并將注冊資本過帳;6.向當地統計局申請統計編號(REGON);7.在當地稅務局辦理登記手續,申請納稅編號(NIP)。
七、投資優惠政策
波蘭目前有14個經濟特區,面積6000多公頃。根據波蘭現行特區政策,特區企業按規模大小可獲得不同幅度的政府資助,企業規模大小需在注冊時予以確認,政府資助通過免稅的形式來實現。大型企業獲得資助的總額不能超過投資總額的50%,中小企業獲得資助的總額不能超過投資總額的65%。波蘭按照歐盟標準劃分企業規模,小型企業是指員工50人以下,年營業額少于700萬歐元的企業;中型企業是指員工50~250人,年營業額少于4000萬歐元的企業。大型企業是指員工超過250人,年營業額在4000萬歐元以上的企業。
1.特區企業享受的稅收減免政策主要有:
(1)免繳企業所得稅。大型企業累計免稅金額不超過總投資額的50%, 中小企業免稅金額不超過總投資額的65%。按所得稅稅率計算免稅額,累計達到最大免稅金額為止。 2003年所得稅為27%。(2)免繳不動產稅。在特區內購置不動產,企業全額免交不動產稅,減半繳納印花稅。(3)免繳交通工具購置稅。免稅購置交通工具是一項地方性優惠政策,由鄉政府個案討論決定。(4)地方性優惠。實行地方性優惠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雇傭更多的員工,解決地方就業問題。如有些特區規定,增加員工數量,可減收部分所得稅。(5)進口免稅對用于投資項目的進口機器設備,海關給予免稅待遇。
2.非稅收優惠政策:
(1)特區提供項目用地。(帶有水、電、汽等基礎設施)(2)優惠的土地價格。(3)免費提供各種政策咨詢服務。(4)政府根據企業申請,提供一定金額的新員工培訓費。
八、一些貿易措施
波蘭是世貿組織的成員。在波蘭,所有的經濟體都允許從事對外貿易活動。從1990年開始,波蘭就允許從銀行購買進口所需的硬通貨幣。1995年6月,波蘭茲羅提就可以進行自由兌換,而從2000年4月中旬開始,波蘭采用了自由的浮動匯率制度。
由于波蘭在2004年5月1日成為歐盟成員國,它采用了歐盟共同的外貿政策和措施。因此。波蘭的進口稅率與歐盟的進口稅率保持一致,而這個稅率比波蘭原來的稅率要低。除此之外,大部分的進口商品,包括一部分國產商品都必須繳納22%增值稅。但一些兒童用品以及保健產品仍然享受交納7%的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1.非紡織品生產以前,歐盟對原產于中國大陸的三種主要產品實施配額制,包括鞋類、陶瓷制品、陶瓷餐具以及廚房用具。但從2005年1月1日起已經取消了配額制。但歐盟目前準備重新使用以前的一種監控體系來監查從中國進口的鞋類產品。這個監控體系從2005年2月1日起實施,至少要執行到2006年1月31日。
2.普惠制計劃目前歐盟實施的是普惠制(GSP)2002~2005年,這使得中國大陸從中受益。GSP方案將產品劃分為兩大類,一部分是享受削減關稅的敏感產品,另一部分是享受零關稅的非敏感產品。原產于中國大陸的產品也享受這種GSP優惠待遇。但其中一些原產于中國大陸的產品,諸如塑料和橡膠制品、紙制產品、消費類電子產品、鐘表等從2004年5月1日開始將不再享受這種關稅優惠的待遇,而從2005年1月1日開始,珠寶類產品也將不再享受這種優惠待遇。
3.反傾銷措施歐盟對原產于中國大陸的一些產品進行了反傾銷的立案。目前,有一批原產于大陸的產品都會被征收反傾銷稅,包括電子秤(30.7%)以及電子壓縮日光燈(66.1%)。
4.其他措施考慮到人體健康方面的原因,歐盟出臺了一項規定,限制使用鎳金屬在與皮膚直接進行接觸的產品中,如鐘表和珠寶等。歐盟還與1999年12月7日采取了一項緊急禁令,禁止在毛絨玩具以及兒童用具中使用鄰苯二甲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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