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進出口貿易秩序,加強對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貨樣系指進出口專供訂貨參考的貨物樣品;進出口廣告品系指進出口用以宣傳有關商品內容的廣告宣傳品。
二、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不論是否免費提供,均應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按規定審核驗放。
三、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或者進出口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四、進出口無商業價值的貨樣和廣告品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其他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一律照章征稅。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實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辦法》(〔86〕署貨字第496號)、《關于修改〈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辦法〉第七條的通知》(署監一〔1990〕69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辦公廳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 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如果您發現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同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