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三章 拍賣人
第四章 委托人
第五章 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六章 拍賣程序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沒收走私卷煙的管理,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設立煙草拍賣行(部)必須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法手續。
第三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公開、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對全國的煙草拍賣行實施監督管理。省級煙草專賣局對本轄區的煙草拍賣行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五條 拍賣標的是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走私卷煙(由當地煙草部門收購或代銷的除外)。
第六條 拍賣沒收的走私卷煙,由沒收走私卷煙所在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指定本省煙草拍賣行拍賣。特殊情況需要異地拍賣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指定的煙草拍賣行進行拍賣。
第七條 拍賣沒收的走私卷煙,必須有國家煙草專賣局的專門標識。
第三章 拍賣人
第八條 拍賣人是指依據本規則設立的從事煙草拍賣活動的拍賣行(部)。
第九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十條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來源和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拍賣人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十二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四章 委托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沒收走私卷煙的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保留價應由委托人和拍賣人根據市場實際行情協商確定。如因委托人所定保留價過高造成拍
賣未成交的,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十五條 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沒有或未能按時收回價款的,拍賣人和買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委托人的拍賣標的如有質量問題,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應退回拍賣標的的價款,造成買受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 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十七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并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特種煙草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
第十八條 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有關情況,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十九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但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失去約束力。
第二十條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是指取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交納的傭金。再行拍賣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二十三條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領受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六章 拍賣程序
第二十四條 委托拍賣需向拍賣人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罰沒收據、處理決定書或委托拍賣書;
2.省級以上煙草質量檢測部門的證明;
3.拍賣標的詳盡資料;
4.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拍賣人對委托人進行審查后,雙方簽定《委托拍賣合同》。《委托拍賣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托人、拍賣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拍賣標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存放地;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4.拍賣標的的交付時間、方式;
5.價款和拍賣手續費的支付方式、期限;
6.拍賣的時間、地點;
7.違約責任;
8.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二十六條 拍賣人應在拍賣之日的7日前發布公告。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二十七條 煙草拍賣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拍賣日期、地點;
2.拍賣標的的品種、規格、數量;
3.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需向拍賣人提交下列文件:
1.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特種煙草經營企業許可證;
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3.工作證和個人身份證;
4.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與買受人應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條 拍賣成交的沒收走私卷煙需要跨省運輸的,應當憑國家煙草專賣局簽發的準運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授權省級煙草專賣局簽發準運證。
第三十一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可向委托人或買受人收取不超過5%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國家煙草專賣局。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煙草拍賣行拍賣規則(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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