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煙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發的規定各級煙草公司是所在地經營煙草制品(復烤煙葉除外,下同)批發業務的企業。在未組建煙草公司的市、縣或煙草公司沒有下伸批發網點的地區,可由上一級煙草公司根據需要委托國有、集體商業企業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其具體規定如下:
一、未組建煙草公司的市、縣,由省級煙草公司委托,經省級煙草專賣局審批,頒發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委托代批)。
二、縣級煙草公司以下的下伸批發網點,由縣級煙草公司委托,經縣級煙草專賣局審查,省級煙草專賣局核發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委托代批)。
三、上述受托單位在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時,除按規定填寫"申報表"外,同時須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委托書。委托單位必須向被委托單位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需明確被委托單位的進貨渠道、供應對象、供應范圍、供應方式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被委托單位必須認真執行《煙草專賣法》,嚴格按照上述委托范圍及內容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如有違犯,委托單位可以收回授權委托書,停止其批發業務,同時報請發證機關吊銷其煙草專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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