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分類及作用
(1)普通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準予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2)特許。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向相對人轉讓某種特定的權利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分配有限資源。
(3)認可。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其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
(4)核準。是指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其主要功能也是為了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5)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確立相對人的特定主體資格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通過使相對人獲得某種能力向公眾提供證明或者信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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