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試行)》(遼政發[2013]42號)精神,轉變政府職能,積極穩妥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創業活力。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法律、法規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
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
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特定行業,從其規定。
三、改革許可經營項目審批
省級以下設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審批、備案一律停止執行。依據文件精神,我市地方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審批、備案項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審批事項,在行政審批大廳實行“一站式”集中辦理。
四、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登記時不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
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產權證明;無產權證的,提交證明其產權所屬的文件;只有使用權的,提交使用權證明。租用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和出租方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其中租用賓館、旅館、商場(廈)、辦公樓、寫字樓等部分面積作為經營場所的,只需提交租賃協議。對暫時無法提供有效房產證明文件的房屋,提交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場主辦單位、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區、集聚區、科技園區等)管委會、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機構、村(居)委會等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使用證明。
省政府發布新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辦法后,按新辦法執行。
五、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企業應當按年度通過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出資情況、資產狀況、運營狀態等信息,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企業實行年度報告制后,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相應行業管理。
六、將個體工商戶驗照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個體工商戶實行年度報告制后,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相應行業管理。
七、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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