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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廚房設備網】蘇財規【2010】1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評審專家的聘任條件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各省轄市財政部門按屬地原則負責本轄區評審專家的公開征集、審核和聘任等工作。
評審專家通過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建立專家庫,省轄市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評審專家管理的事宜。
評審專家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財政部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即專家庫的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分離。
第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下同)抽取、使用專家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評審專家的后續教育工作,對評審專家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積極推薦評審專家,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評審專家。
第四條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會基本的電腦操作,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七)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當地財政部門自薦,也可由所在單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本行業專家推薦。自薦或推薦時應填寫《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請登記表》,并交驗以下材料:
(一)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評審專家采取隨時申報、定期聘任的辦法。省轄市財政部門根據自薦和推薦情況,定期審核聘任。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專家,經過初任培訓合格后,即獲得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頒發《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納入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七條省轄市財政部門應當對所聘的評審專家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聘用,并辦理相關手續。
對評審專家的檢驗復審應以平時的考評記錄為主。包括本人的職業道德、專業水平、評審能力以及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
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檢驗復審不合格處理: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不能繼續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的;
(二)在項目評審中顯失公正的;
(三)在項目評審中未按規定回避的;
(四)一年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累計3次遲到或早退,或累計2次答應參加而無故缺席的,或一年內累計不參加次數占總抽到通知數(大于5次)50%以上或總抽到通知次數不大于5次的累計不參加次數3次及以上的。
(五)因身體狀況及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的;
(六)未按有關規定參加培訓的;
(七)不按規定參加檢驗復審的。
第八條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可隨時辦理有關解聘手續。
第九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在評審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監管部門或其他機構的干擾,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1.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影響評審公正性;
2.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3.不按采購文件的標準和方法評審的。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
1.按時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評審時,應及時告知邀請單位,不得私下轉托他人參加。
2.回避與本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評審活動。
當被聘為某一采購項目評審成員時,如有下列情況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主動提出回避或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請求進行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
(2)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的;
(3)曾經參加過該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征詢工作的;
(4)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3.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
4.不得私下接觸采購項目供應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及時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投訴等事宜。
(五)當工作單位、技術職務聘任資格、通訊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當地財政部門。
(六)積極參加必要的學習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應通過專家庫抽取。抽取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財政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意,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后,推薦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抽取、通知時應安排相應的監督人員。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人員、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后查。
第十二條招標采購機構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應填寫《江蘇省政府采購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申請表》,經省轄市以上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采購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四條對參加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由使用單位支付評審費用。費用標準可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提出參考標準。
第十五條建立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情況做出記錄,填寫《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情況信息反饋表》,每月終了至下月10日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并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
(二)在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政府采購規定,擅自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采購當事人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同時辦理解聘手續。
(一)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評審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的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的評審專家的個人行為由監察機關監督檢查,涉及有關違規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相應處分。
第二十條由于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建立健全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內部監督機制,包括:
(一)建立崗位工作紀律要求、抽取使用環節職責明確、內部監督制約體系完善;
(二)抽取使用專家程序合法完備;
(三)評審專家抽取使用檔案規范完整;
(四)評審專家評審信息報送及時完整等。
評審專家抽取使用情況列入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內容。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采購工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省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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