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ww.huotiyu.com 編輯:CFSBCN
中國廚房設備網訊 捷克在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方面沒有區別。根據捷貿易法典規定,凡在捷法院登記注冊的經營實體都享有相同的政策待遇。
目前,捷克引資主要集中在汽車、電子、化工、建筑等領域,為優化產業結構,捷引資政策也在逐步調整,引資重點由制造業轉向生物醫藥、通信、研發中心、軟件開發等行業。近年來,捷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包括稅收、產業、就業、研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促進捷引資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一)捷鼓勵外商直接投資政策
捷政府于1992年成立了捷克投資局,主要負責招商引資,宣傳捷投資政策與環境,為外商投資提供支持與咨詢服務。捷克入盟后,將歐盟提供的支持公平競爭規定列入到捷投資優惠政策中,其它投資優惠政策仍保留。
1、國家鼓勵政策。捷鼓勵投資法規定,凡三年內投資額在800萬美元以上,個別高失業地區投資額在400萬美元以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國家鼓勵投資優惠政策:
(1)投資必須用于加工制造業或投資于高新技術領域,且50%的生產線用于捷克政府批準的高新技術設備所列目錄;(2)投資于機械設備的資金為總投資的40%;(3)投資是新建工廠、擴大現有生產或對產品和生產工藝進行現代化改造;(4)上述最少投資限額的一半必須是投資者自有資金;(5)生產符合捷克環保條件、標準等, 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申請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新成立的公司享受免征所得稅10年,對現有法人實體享受部分減免所得稅10年。對投資者創造就業給予獎勵,對新增就業崗位提供金融支持,支持金額由該投資地區的失業率決定,獎勵最高每個雇員20萬克郎,勞動部每年公布兩次不同地區的獎勵金額率;提供培訓和再培訓獎勵金,獎勵范圍從零到最高可獎勵員工培訓費的35%,聘用員工的條件必須是捷克公民。捷政府提供廉價廠房及低成本土地,免征所需機械設備的進口稅。
2、地方政府的獎勵措施。未達到國家獎勵標準的投資者可申請從地方政府獲得創造就業獎、培訓和再培訓獎勵,以及獲得廉價廠房和土地及使用其他基礎設施。
3、扶持中小企業的優惠措施。捷政府對5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和250人以內的中型企業提供一些優惠待遇,包括優惠貸款、短期周轉金貸款等,捷摩拉維亞擔保和發展銀行辦理具體貸款事宜。
4、特殊短期項目。主要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區(如北摩拉維亞等高失業率地區)就業為目標,在上述地區創造50人以上就業機會的公司,可申請捷工貿部的投資補貼等各項獎勵。
(二)高技術、高附加值產業有關政策
1、促進工業產品出口計劃
該計劃的宗旨是支持研究與開發新的工業產品和技術,以提高捷克工業產品的出口效益,支持的項目應具有技術創新性質,應有尖端的技術經濟參數,應有效地利用本國資源,包括加工利用廢料、降低能耗、增加附加值、替代進口產品,科研工作應在3年內完成,科研結束后5年內收回投資。政府支持的形式是貸款和補貼。政府貸款數額一般只占一個項目總投資的50%,特殊情況下可增至總投資的75%。政府無償補貼數額一般只占一個項目的50%,特殊情況下可增至總投資的75%,政府對一個項目的經費支持最高額為30萬美元。
2、尖端工業產品技術中心計劃
該計劃的宗旨是支持科研院所與企業建立技術中心,提高捷克工業產品的競爭力,并建立其長期合作關系,鼓勵將工業產品和技術的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項目的科研工作應在3年內完成,科研工作完成后5年內需收回投資。此類項目一般應為產品商業化之前具有風險投資性質的研究項目,其研究成果應在5-10年內滿足產品和技術的需求。政府支持的形式是貸款和補貼。
3、技術計劃
該計劃的宗旨是支持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和工藝水平,掌握新的技術知識和工藝,解決技術創新問題,主要涉及到新產品和技術、材料和信息領域。政府以貸款和補貼形式予以支持。
4、支出和培訓補貼
對符合投資條件的外商設立高科技研發中心和貿易促進服務中心亦提供國家投資優惠政策。
每年支付高于經營支出(工資、無形和有形資本支出)50%以上的津貼。
每年支付用于特殊培訓支出的35%(布拉格為30%)以及一般培訓費的60%(布拉格為55%)的補償金,特殊培訓是指僅專為投資項目而培訓雇員掌握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并不易轉向其他公司,一般培訓指可用于投資項目及除此之外項目的知識和技能培訓。最多在三年內支付,或如投資者新增超過100個就業崗位在五年內支付最多每個雇員10萬克郎(約4000美元)或對投資者創造新增超過100個就業崗位給予補貼15萬克郎(約6000美元)。
5、園區計劃
該計劃的宗旨是通過建立創新機構實現結構變化,支持建立科技園區,扶持企業轉讓技術,發展高新技術。政府支持方式是對建立科技園區提供所需資金總額的50%,提供科技園區50%的建設經費,最高可達20萬美元。
(三)捷克發展服務外包市場的措施
在跨國公司開始新一輪全球產業布局調整的背景下,捷政府把發展服務外包業務視為加快本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為此確立了各種吸引外資的優惠措施,并鼓勵本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外包市場的競爭。
捷政府確定的優先吸引外資進入的服務外包業涵蓋汽車修理、電子、高科技和生物研發等領域,其中以設立生物醫藥和通信技術研發中心,設立企業配套服務及設計中心和軟件開發等為重點。為將捷克建設成中東歐地區的信息和技術中心,捷政府在原有的吸引外資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在2002年又提出了培訓高素質專業人才、加大對工業園區建設投入等規劃,通過重點扶持中小企業、提供稅收優惠、勞動力成本補貼和員工培訓補貼等措施,鼓勵外資在捷設立軟件開發、科技研發、設計、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服務中心等。其中一些優惠政策的時限長達十年,旨在為承接服務業的國際轉移創造良好的軟環境。
為在高失業率地區投資制造業或特殊服務業創造新就業崗位給予金融支持。項目創造新就業崗位兩年內為雇員支付的工資總額的50%補償,補償比例按照每個雇員20萬克郎(約8000美元)。對實際用于雇員培訓和再培訓支出的35%計算,給予每新增加就業崗位最高3萬克郎(約1200美元)的獎勵。
獲得以上金融支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投資于新產品或特殊服務產品(客戶支持和服務中心)以及擴大現有產品、現有特服用品;項目必須設在平均失業率超過14%的地區;無形和有形資產投資(不包括租金)金額不低于1000萬克郎(約40萬美元),至少投資額的一半必須是投資者的自有資金(例如20萬美元);至少新增10個工作崗位。上述條件必須在支持協議生效2年內完成。對設立技術中心、軟件開發中心、技術支持中心、總部等,最少要求投資60萬美元,至少新增15個就業崗位,公司再投資中至少占一半即至少30萬美元。對設立電話中心、高技術維修中心(不包括總部)最少投資額120萬美元,至少新增50個就業崗位,企業投資資金中至少一半是自有資金即60萬美元。
(四)歐盟結構基金
支持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發展,主要對工業研發創新(基礎獎勵資金50萬-15000萬克朗)、商業基礎設施開發房地產項目、在工業和商業領域開發培訓中心建設項目(在捷克成立2年以上公司開發每個項目可獲3000萬克朗,最少可獲30萬克朗)、支持行業集群項目(20萬-100萬克朗,每個項目建立和開發行業集群總共可獲4500萬克朗,最少可獲300萬克朗)、小企業啟動項目(支持小企業啟動的6年無息貸款10萬-100萬克朗)、信貸項目(為小企業開發項目的8年優惠貸款20萬-700萬克朗固定利率3%-4%)、開發項目(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項目,使其獲得新技術、專利和許可,在捷成立3年以上的企業可獲獎勵資金150萬-600萬克朗)、開拓國際市場項目(為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支持資金10萬-100萬克朗,企業在捷成立3年以上且是出口企業可申請)、創新項目(在捷成立2年以上企業可獲支持產品、技術和服務創新基金100萬-5000萬克朗,優惠貸款100萬-5000萬克朗僅對中小企業)、節約能源項目(在捷2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可獲獎勵50萬-3000萬克朗)、再生能源項目(支持使用再生和二次能源,中小企業可獲基金50萬-3000萬克朗)、人力資源開發運用項目(支持工業領域企業特殊教育和培訓,可獎勵企業8萬-300萬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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