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8〕86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八日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完善有形建筑市場,促進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原則的實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利用國有或者集體資金投資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等建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
第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密切相關的服務、貨物應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
(一)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
(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專業(yè)和勞務分包招標;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jiān)理、項目代建、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程咨詢等服務招標;
(四)與建設工程密切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招標;
(五)由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列入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使用計劃內資金的修繕、園林綠化招標;
(六)地質災害治理等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其他招標。
本規(guī)定所稱“與建設工程密切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是指以下設備、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電梯、中央空調、建筑智能化系統(tǒng)、給排水系統(tǒng)、電氣系統(tǒng)、消防系統(tǒng);市政基礎設施及軌道交通工程中的各類設備設施;其他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條 市政府統(tǒng)一設立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機構,為建設工程交易提供服務。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設立與建設工程交易服務功能相類似的交易機構。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機構應定期將財政投資的建設工程的交易情況進行統(tǒng)計、匯總,及時報送市財政主管部門,并納入政府采購的統(tǒng)計范圍。
建設工程實行預選承包商制度。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從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委員會編制的預選承包商名錄中選擇確定投標人或者承包人。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與工程建設項目密切相關的貨物采購等招投標的程序、規(guī)則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市規(guī)劃、建設、發(fā)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規(guī)定,制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與建設工程密切相關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以及建設-移交等建設模式招標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章 招標范圍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
(一)按照《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監(jiān)理條例》的規(guī)定必須招標的施工、監(jiān)理發(fā)包;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密切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服務采購。
未達到前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限額,但服務或者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修繕或者園林綠化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實行簡易招標。
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實行招標發(fā)包,由發(fā)包人自行決定。
第七條 下列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實行公開招標:
(一)按照《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監(jiān)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公開招標的施工和監(jiān)理發(fā)包;
(二)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服務、貨物的采購。
第八條 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區(qū)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相關工程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二)施工(監(jiān)理)企業(yè)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該企業(yè)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監(jiān)理)企業(yè),或者該企業(yè)由施工(監(jiān)理)企業(yè)直接控股,且相應施工(監(jiān)理)企業(yè)的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五)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六)只有唯一符合條件承包商或者貨物供應商的;
(七)必須保持原工程建設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貨物供應商供應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制定前款不招標工程的監(jiān)管辦法。
第九條 由市政府投資的應急和保密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所有符合有關政策及資質條件的企業(yè)范圍內抽簽確定中標人。不宜采取抽簽定標的保密工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邀請招標時參加投標的人數(shù)少于3名的,招標人可以直接發(fā)包確定中標人。
由區(qū)政府投資或者非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其他應急工程和保密工程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預選承包商名錄中采用抽簽方式確定中標人。不宜采取抽簽定標的保密工程,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
采用抽簽定標或者直接發(fā)包的應急、保密工程,施工合同價應參照上年度同類招標工程中標價相對標底平均下浮率,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條 應急建設工程是指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務急需配套建設,按照正常建設程序難以按時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
市、區(qū)應急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由工程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后,報市、區(qū)政府辦公會議認定。
保密工程是指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建設工程。
保密工程由市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或者相應的軍事機關依法認定。市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或者相應的軍事機關自身為工程建設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依法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搶險救災工程由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直接在預選承包商名錄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時明確工程結算原則。
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由市、區(qū)政府成立的搶險救災指揮機構認定。
第十二條 鼓勵建設工程分包進行招標發(fā)包。
建設工程專業(yè)和勞務分包信息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機構發(fā)布。
合同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專業(yè)和勞務分包,分包工程發(fā)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后15日內,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將分包合同送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yè)務。
第三章 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招標資格審查包括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發(fā)布招標文件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由招標人代表與有關專家組成的資格后審委員會在開標后評標前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對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十四條 非經市、區(qū)政府辦公會議批準,施工招標中不得采用資格預審。
擬采用資格預審的施工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向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并報市、區(qū)政府辦公會議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實行資格后審制度,但經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同意采用資格預審或者抽簽定標的施工招標工程除外。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載明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招標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應當通過深圳建設工程交易服務網發(fā)布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含設計圖紙)。
第十六條 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不集中組織答疑。投標人對招標事宜的質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設工程交易服務網(http://www.szjsjy.com.cn)提出,招標人應當在網上及時答復。截標前10日停止質疑,截標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標時間應當相應順延。
特殊情況下,需要對質疑時間做出變通的,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另行明確。
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不集中組織現(xiàn)場踏勘,但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告知招標工程的具體位置和周邊環(huán)境,并在現(xiàn)場設置足以識別的相應標識。投標人需要了解現(xiàn)場情況的,可自行進行現(xiàn)場踏勘。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工程所需的最低條件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招標人設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應當清晰明確,易于判斷。
第十八條 除本規(guī)定允許的特殊情形外,對未列入預選承包商專業(yè)名錄類別的施工、監(jiān)理招標工程,投標人資格條件僅限于企業(yè)資質、項目經理(項目總監(jiān))執(zhí)業(yè)資格兩個方面;對列入預選承包商專業(yè)名錄類別的施工、監(jiān)理招標工程,投標人資格條件僅限于預選承包商類別及組別、項目經理(項目總監(jiān))執(zhí)業(yè)資格兩個方面。
招標人有本規(guī)定外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資格條件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具備在深圳的施工(監(jiān)理)經驗,但不限于同類工程的施工(監(jiān)理)經驗。
對于橋梁、隧道(涵洞)、燃氣、軟基處理、高邊坡支護、深基坑支護、大型鋼結構、港口、電力、改性瀝青混凝土路面面層、大型房屋建筑、大型水廠、軌道交通工程、大型地下建筑、水庫、海堤、河堤、水閘、大型泵站、大型污水處理廠等技術特別復雜、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術的招標工程,招標人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可合理設置必要的同類工程經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要求招標人就同類工程經驗設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組織專家論證。
設置的同類工程施工(監(jiān)理)經驗的指標僅限于工程規(guī)模、類似的特殊結構形式、類似的特殊施工工藝等方面,且應符合本次工程招標的內容。同類工程經驗中設置的造價、面積、長度等規(guī)模性量化指標不得高于本次發(fā)包工程相應指標的50%。
第二十條 禁止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招標人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不得要求投標申請人具備總承包資質的同時還必須具備該總承包資質范圍內某些專業(yè)工程的資質,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投標人資格條件中不得要求投標申請人具備總承包資質的同時還必須具備勘察等資質。
招標工程要求投標申請人同時具備多項資質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允許投標申請人采用聯(lián)合體投標方式。
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更改招標公告內容,不得隨意提高招標公告中的投標人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對涉嫌串通投標并正在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的投標申請人,招標人應當不接受其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可拒絕近三年內被其履約評價為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三條 采用資格預審或者抽簽定標的施工招標工程,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11名的;或者采用資格預審或者報名方式的監(jiān)理招標工程,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資格后審的施工、監(jiān)理招標工程,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名的,招標人應當按以下要求放寬投標人資格條件,重新發(fā)布招標公告。
(一)投標人資格條件中設有"同類工程經驗"要求的,取消“同類工程經驗”的要求;
(二)原投標人資格條件為Ⅱ組和Ⅲ組承包商參加投標的工程,將放寬至Ⅰ、Ⅱ、Ⅲ組承包商均可參與投標;
(三)原投標人資格條件為Ⅰ組,或者Ⅰ組和Ⅱ組承包商參加投標的工程,將放寬至不限于預選承包商名錄中的承包商參與投標;
(四)原投標人資格條件不限于預選承包商名錄的,取消在深經驗要求,在國家指定的網站或者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如對取消同類工程經驗有異議的,應當組織專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進行論證,并按專家意見調整公告內容。
招標人按上述要求調整招標公告內容,并重新發(fā)布招標公告后,投標人數(shù)仍不滿足第一款要求的,可以繼續(xù)招標投標程序。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理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或者報名方式的,如投標申請人超過7名,招標人可通過隨機抽取或者其他公平擇優(yōu)的方式從中選擇7-11名正式投標人。
第四章 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經備案的示范文本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人提出與示范文本不一致條款的,應當作特別說明。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將投標文件的否決性條款單列,招標文件的其他條款與該單列的否決性條款不一致或者未單列的,以單列的否決性條款為準。如招標文件補遺中增加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重新單列完整的投標文件否決性條款,并發(fā)給所有投標人。
否決性條款應當明確,易于判斷,不可含有“實質性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中附有招標人不可接受的條件”等評標委員會難以界定的條款。
本規(guī)定所稱的否決性條款,是指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投標或者作無效標、廢標以及不合格標處理等否定投標文件效力的條款。
第二十七條 資格預審文件的發(fā)布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的發(fā)布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收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工本費,其中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人可在截標后向投標人收取。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一般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進行施工招標。招標人應當根據(j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及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編制工程量清單,確定工程量。
第二十九條 施工招標工程應當編制標底。施工招標工程的標底應當根據(jù)設計概算、招標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現(xiàn)場條件、工期和質量要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有關規(guī)范、建設工程計價有關辦法以及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消耗量標準、推薦的費率標準、價格信息等編制。招標人可按照標底確定最高報價限價。
特殊情況下,無法編制標底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根據(jù)經批準的工程概算或者造價指標設置最高報價限價。
第三十條 標底可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者委托有編制資格的單位編制。無編制標底能力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有編制資格的單位編制。
標底應由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完成,并加蓋注冊執(zhí)業(yè)章和所在單位公章。
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對標底(含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禁止背離施工圖設計文件增加或者減少實際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壓低標底單價。
第三十一條 財政性資金投資工程編制的標底,應按規(guī)定報審計機關審定。
采用抽簽定標的非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編制的標底,應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由市、區(qū)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定。招標人應當在標底公示10個工作日之前,將標底預算書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定。
其他招標工程編制的標底是否審定,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第三十二條 施工招標工程的標底應當在投標截止5日前公布。
采用抽簽定標法的,公布的標底應當包括工程總價、分部分項工程費(含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措施項目費(含措施項目清單及其費用)、其他項目費(含其他項目清單及其綜合單價或者費用)、主要材料價格、稅金和規(guī)費,以及相關說明等。
采用其他評標定標方法的,公布的標底應當包括工程總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措施項目清單計價合計、其他項目清單計價合計、稅金和規(guī)費合計。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費、預留金、暫定金額等投標人不可競爭的固定報價另外單列。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對招標人公布的標底有異議時,應當在投標截止3日前向招標人書面提出,招標人應當及時核實。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招標人應當調整標底,重新公布標底,截標日期順延3日。投標人對招標人重新公布的標底仍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交書面意見。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查后認為重新發(fā)布的標底確有錯誤,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對相關編制單位、編制人員依法做出處理,但已作出的評標結論不作改變。
第三十四條 實施優(yōu)質優(yōu)價原則。招標人應當在施工和監(jiān)理招標文件及合同中設置有關履約評價、工程創(chuàng)優(yōu)的獎勵條款。獎勵費用作為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
對履約評價為良好及以上等級的,建設單位可給予施工單位工程中標價1%-1.5%的獎勵,給予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理酬金1%-2%的獎勵。
對履約評價為良好及以上等級,且取得市級工程質量獎項的,建設單位可在履約評價獎勵基礎上給施工單位追加工程中標價1%-1.5%的獎勵,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理酬金1%-2%的獎勵。
對本市建設工程獲得國家魯班獎等優(yōu)質工程獎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在頒獎之日起一年內獎勵其一項規(guī)模相當?shù)墓こ淌┕ぃ唧w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施工或者監(jiān)理單位在該工程合同履約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良好以上的履約評價,不能獲得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獎勵:
(一)工程發(fā)生一般、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的;
(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檢查中,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jiān)有3次以上不在崗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招標人可在施工和監(jiān)理招標文件及合同中對現(xiàn)場管理人員或者機械設備不到位、工程出現(xiàn)質量、安全事故、拖延工期等情形,按責任主體合理設置處理條款。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推薦費率在招標文件中編制施工現(xiàn)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及支付辦法。該費用包括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等。
投標人應當將施工現(xiàn)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非競爭性費用在投標報價中單列。
市工程施工安全監(jiān)督機構應當會同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制定施工現(xiàn)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及支付實施辦法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除抽簽定標法外,禁止招標人以指定價格等形式限制投標人自主報價。
招標人原則上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主要材料、設備的暫定價。因實際困難必須設置的,中標后由建設單位提出技術標準和最高限價,并由總承包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進行公開招標,確定主要材料、設備的供應商及采購價格。
本條所稱的暫定價是指在招標時因招標人無法確定某些主要材料或者設備的技術標準,招標文件中暫定了該項材料或者設備的單價,不允許投標人在投標時自主報價,該暫定的單價不作為結算依據(jù)。
第三十八條 招標文件中暫定金額部分的工程估價累計不得超過招標工程總價的15%。
暫定金額部分工程的預算價原則上不得超過招標文件中所列的暫定金額。
因設計或者其他原因,暫定金額部分工程預算價超過招標文件中所列的暫定金額的,招標人應通過招標方式重新確定暫定金額部分工程的承包人,未進行招標發(fā)包的視為規(guī)避招標。
本條所稱的暫定金額是指在招標時因招標人無法提供部分工程的圖紙及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中暫定了該部分工程的造價,不允許投標人在投標時自主報價,該暫定的工程造價不作為結算依據(jù)。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在施工總承包招標中指定分包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總承包商進行分包。總承包商可以依法自主確定分包工程和選擇分包商,招標人不得干預總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為。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自行發(fā)包專業(yè)工程的,應當明確一個總承包單位,并向其支付總承包管理費,由其對整個工程進行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專業(yè)工程的承包商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向其交納總包配合費。建設單位支付專業(yè)工程的工程款應經總承包單位簽署。但施工現(xiàn)場不存在總承包單位的除外。
總承包單位與專業(yè)工程的承包商視作總分包關系,對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總承包單位和專業(yè)承包商的權利、義務應當在施工總承包合同及專業(yè)承包合同中明確。
總包管理費和總包配合費的指導費率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屬于承包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個品牌供投標人報價時選擇。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應明確所選用主要材料、設備的品牌、廠家以及質量等級,并且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應當按規(guī)定選用節(jié)能、節(jié)水、節(jié)地、節(jié)材、綠色環(huán)保的材料、設備和器具。鼓勵使用循環(huán)經濟產品。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招標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鋼材、水泥、銅材、瀝青等)市場價格發(fā)生異常變動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并明確主要材料的名稱、材料價格變動時限、幅度以及相應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第四十三條 對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的工程、應急工程的招標活動,招標人可采用簡易招標程序:
(一)不要求投標人編制技術標書,評標委員會不再進行技術標評審;
(二)采用施工圖包干招標,與中標人簽訂總價合同;
(三)通過隨機抽簽方式確定中標人,合同價參照上年度同類招標工程中標價相對標底平均下浮率,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確定;
(四)將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標方式進行一次性集中招標;
(五)其他簡化招標程序、縮短招標時限的變通措施。
第四十四條 進入招標投標程序的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qū)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fā)包:
(一)在重新發(fā)布招標公告后,投標人數(shù)量仍少于3名的;
(二)非圍標串標原因,建設工程重新招標失敗的。
招標人應事先設定合同價上限,施工類合同價上限可參照上年度同類招標工程中標價相對標底平均下浮率,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確定;服務類合同上限可參照國家、省、市現(xiàn)行收費規(guī)定確定。
第五章 評標方法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貨物招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技術簡單或者技術規(guī)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tǒng)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
技術復雜或者技術規(guī)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tǒng)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最低投標價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實行合理低價中標原則。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下列評標定標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招標人應當根據(jù)工程的技術要求和施工難度,結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合理設置商務標、技術標、信譽標的分值權重;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是指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和投標文件細微偏差所折算價格的總價。招標人應當謹慎使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三)平均值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接近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平均值;
(四)公式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綜合評審得分最高。綜合評審得分由商務報價得分和投標人的日常履約得分兩部分組成。招標人應當結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合理設置商務報價得分和日常履約評價的分值權重;
(五)抽簽法。在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抽簽方式確定中標人;
(六)先評后抽法等。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辦法對各投標文件評審計分,推薦若干名(具體數(shù)量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得分最高的投標人,通過隨機抽簽方式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方案優(yōu)先法、抽簽法、先評后抽法等。
監(jiān)理招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方案優(yōu)先法的,評標細則應著重體現(xiàn)對項目總監(jiān)和項目管理班子的擇優(yōu)。
施工和監(jiān)理招標的具體評標定標方法及評分細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中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施工招標中專家對商務標評審應當體現(xiàn)合理低價優(yōu)先、遏止惡性價格競爭、預防過低價中標的原則。對信譽標和技術標評審應當體現(xiàn)對投標人綜合擇優(yōu)、促進技術進步和發(fā)展建筑循環(huán)經濟的原則。
信譽標評分細則可包括投標人的標準化體系認證情況、同類工程業(yè)績、本地工程經驗、預選承包商排名、投標人獲獎情況、不良行為記錄情況、質量安全生產情況、建設工程新技術(節(jié)能、節(jié)水、節(jié)地、節(jié)材與綠色環(huán)保技術)應用及認證情況、承包商履約評價綜合指數(shù)等得分。
技術標評分細則應體現(xiàn)投標人把握工程技術特點、難點的能力,解決施工技術難點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優(yōu)化施工圖設計的能力。對在技術標中承諾采用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新技術的投標人,應適當給予加分。提倡對技術標采用隱標方式評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不同類別招標工程的特點,制定和推薦使用各類工程的技術標編制要點和技術標評分細則。
評分細則中對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復計分。
第五十條 招標人采用本規(guī)定推薦之外的評標方法的,評標方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對承包商的日常履約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報告應在竣工驗收備案的同時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包商履約評價指標將作為預選承包商錄用、評標擇優(yōu)的重要依據(jù)。
承包商履約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布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間,采用抽簽定標法的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采用綜合評估法的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采用其他評標法的不得少于8個工作日。
采用固定總價方式招標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工程量清單僅供參考,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布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署投標文件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jiān))和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投標文件中作出承諾和聲明,承諾投標中不提供虛假材料、不參與圍標串標等,并聲明一旦違背承諾,將無條件接受招標人、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委員會、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消中標資格、解除合同、拒絕后續(xù)工程投標、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不準繼續(xù)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執(zhí)業(yè)等處理。
第六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十四條 對于大型或者特殊的施工招標工程,如招標人提出要求,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在評標前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該機構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組織對投標人的商務標書進行清標,并出具清標報告。清標報告將作為商務標評審的輔助依據(jù)。清標發(fā)生的費用由招標人承擔。
前款所稱清標,是由專業(yè)機構或者單位對各投標單位的商務報價進行匯總分析,依據(jù)招標文件和編制的標底進行對比審查,包括符合性審查、重大和細微偏差審查、計算錯誤的審查、對工程總價、各項目單價、要素價格及其他評審因素進行評估等。
清標具體辦法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施工招標的招標人不得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對于特殊招標工程,經市政府辦公會議批準,招標人可以委派不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shù)三分之一的代表參加評標。
在一個評標委員會內,通過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來自同一單位的不得超過2人。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及有關規(guī)定獨立評標,切實履行評標職責,全面完成評標工作。對評標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或者其他不良行為,評標委員會應及時做出處理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評標結論應當通過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集體表決做出。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將個人意見強加給他人,影響正常評標秩序和妨礙評標結論的公正性。
第五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以綜合單價的形式,在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據(jù)企業(yè)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報價,不得以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報價競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設定合理投標價的下限,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該合理投標價下限的,視作低于成本,該投標文件不進入評標程序。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定期發(fā)布投標報價下限的參考區(qū)間。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認定,作串通投標處理,并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做出處罰: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者呈規(guī)律性變化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出現(xiàn)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的;
(八)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投標的;
(九)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企業(yè)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的反擔保的;
(十)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為其投標提供技術或者經濟咨詢服務的,但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
(十一)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認定投標人的圍標串標行為,并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九條 嚴格限制評標委員會的廢標行為。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及招標文件單列的無效標、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無效標或者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在做出無效標或者廢標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核實有關事項,將核實情況記錄在案。無效標或者廢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作出。
評標委員會在否決所有投標文件前,應當向招標人核實有關情況,聽取招標人意見。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無效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有效投標不足三個,評標委員會可以視投標情況,作出以下評標結論:
(一)認為投標仍具有競爭力,推薦中標候選人;
(二)認為投標缺乏競爭力,或者根據(jù)本規(guī)定認定為圍標串標的,否決所有投標,建議招標人宣布本次招標失敗。
招標失敗后招標人重新組織招標,或者按規(guī)定直接發(fā)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標中提交缺乏競爭力投標文件、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參與圍標串標的投標人不得再參與本工程投標或者承接工程。
第六十一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根據(jù)招標文件要求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提出明確的評標結論。
若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缺乏競爭性,或者認為投標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的,或者按招標文件評標將嚴重影響評標的公平、公正性,評標委員會可不推薦中標候選人,并建議招標人重新招標。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作出評標結論后,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提出異議,要求進行復議或者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應當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復議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的,評標委員會只可就推薦或者否決原評標結論的中標候選人作出評審,不再推薦原評標結論以外的中標候選人。否決原評標結論的中標候選人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
招投標復議或者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施工招標的中標人履約擔保金額不得低于中標價與標底之間的差額,且不低于中標價的15%,但招標人向中標人出具的中標價15%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可不作相應提高。
合同價款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者合同工期在6個月以內的建設工程是否提供履約擔保或者支付擔保,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行決定。
財政性資金投資工程的中標人提交的非現(xiàn)金履約擔保必須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發(fā)現(xiàn)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或者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招標人應及時書面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經主管部門同意,招標人有權取消其投標或者中標資格,并依據(jù)招標文件的約定沒收其投標擔保,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擔保數(shù)額的,對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賠償。同時,主管部門應對相關單位記錄不良行為。
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的,招標人應當沒收其投標擔保,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擔保數(shù)額的,對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賠償。同時,主管部門應對相關單位記錄不良行為。
第六十五條 要求提供銀行保函的(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或者支付保函),保函的反擔保應當由被擔保人出具,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提供反擔保。違反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拒絕該被擔保人參加投標,被擔保人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經評標委員會調整后的中標價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15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通過深圳建設工程交易服務網(http://www.szjsjy.com.cn)將招標價格、中標人、中標價格等招標情況予以公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備案工作,及時糾正合同中的違法及"霸王條款",維護合同雙方的平等權利。
第六十七條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班子成員、機械設備配置情況表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必須在合同履行中落實到位。
投標人未按投標文件履行承諾的,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違約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中標人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投標承諾履行義務,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項目總監(jiān)),降低施工設施配備標準。
投標文件確定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jiān))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繼續(xù)履行職責,確需更換的,應經招標人同意,并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更換人員必須為本單位職工,其從業(yè)資格不得低于中標承諾條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傷(持有縣、區(qū)以上醫(yī)院證明)兩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二)主動辭職或者調離原工作單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單位認為該項目經理不稱職或者監(jiān)理單位認為該項目總監(jiān)不稱職需要更換的;
(四)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五)因違法被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的;
(六)因犯罪被羈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投標期間已在其他中標工程中任命為項目經理(項目總監(jiān))的;
(九)其他經招標人同意,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逐步建立企業(yè)標準,包括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安全施工標準、企業(yè)內部定額等。
建立企業(yè)標準的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標準組織施工和管理。
對于是否制定企業(yè)標準,可作為預選承包商錄用、招標擇優(yōu)的依據(jù)。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時可暫停或者終止招標投標活動:
(一)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等有關規(guī)定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程序、規(guī)則的;
(三)接到對招標投標有效投訴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xiàn)群體性事件,不加以及時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無法挽回損失的;
(五)有嚴重違反公平、公正、公開、擇優(yōu)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重大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各項招標工作。超過招標周期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涉及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應當移交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招標周期是指具體招標工程從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至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的時間,但不包括投標人編制標書的時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備案時間,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招標投標投訴的處理和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查處時間。
招標周期的具體時限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七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對不良行為記錄達到警示程度的投標人限制其投標資格。
第七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guī)斓膶<医M織有關法律和業(yè)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評標表現(xiàn)、廉潔公正等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對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guī)的評標專家,應當取消資格。
評標專家私下接觸招標人、投標人,索取、收受招標人、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現(xiàn)其他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取消其專家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將移送司法部門查處。
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出現(xiàn)明顯錯誤,造成招標投標投訴或者中止等不良后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視情節(jié)輕重,對評標專家采取約談、警戒、通報、不良行為記錄等處理措施,直至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第七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資深評標專家?guī)欤撠熗扑]和擔保新入庫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的復議,對招標投標工作中的復雜疑難問題提出專業(yè)性意見,參與評標專家的考核和監(jiān)督等,必要時也可參與重點工程的評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異地評標專家?guī)臁=浗ㄔO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議或者批準,招標人將選取部分異地評標專家參與重點工程或者特殊專業(yè)工程的評標。
第七十五條 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實行評標報告抽查制度,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進行抽查和評價,抽查率不得低于10%,評價結果應當書面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作為考核評標專家的依據(jù)。
第七十六條 建立招標人對評標工作質量的反饋制度。對于被招標人投訴為不合格的評標專家,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口頭或者書面警告;對于3次被招標人投訴為不合格的評標專家,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其清除出專家?guī)欤娓嬷渌趩挝弧?/p>
第七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擔保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履約保函、支付保函或者履約保證金由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機構集中保管。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工程擔保業(yè)務的專業(yè)擔保公司的監(jiān)管,定期開展考核、評估,公布有實力、守信用的專業(yè)擔保公司名單,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和清出機制。
第七十八條 標底的編制或者審查單位及造價專業(yè)人員不得抬高或者壓低標底,招標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或者造價專業(yè)人員抬高或者壓低標底。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標底編制的監(jiān)管,對招標工程的標底進行抽查審核,抽查審核結果應當作為對造價咨詢機構和造價專業(yè)人員考核的依據(jù)。
第七十九條 實行招標工程的造價變更備案制度。
財政性資金投資招標工程的變更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報審計機關備案。非財政性資金投資招標工程如累計變更部分的造價超過50萬元人民幣(合同價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30萬元人民幣(合同價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變更造價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內容、量價確定辦法等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條 實行工程結算審定制度。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結算未經審定,不能作為支付結算價款的依據(jù),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工程的產權登記。
財政性資金投資工程的結算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報審計機關審定。
非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招標工程的結算,應當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定。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fā)包人審查并經發(fā)、承包雙方共同確認后,由發(fā)包人送審。有審查能力的發(fā)包人可自行審查結算文件后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定;無審查能力的發(fā)包人應當委托深圳市造價咨詢機構預選承包商名錄內的造價咨詢單位審查,并由發(fā)包人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定。
結算價與報建時合同價相差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行政規(guī)費實行多退少補。
第八十一條 審計機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將審計或者審核后的結算情況定期向監(jiān)察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無正當理由結算價超過中標價15%的,審計機關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將審計或者審核報告的主要內容向公眾披露。
第八十二條 招標工程估價、工程預算(標底)、投標報價、結算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編制,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執(zhí)業(yè)專用章和所在單位公章后方可對外提交。注冊造價工程師及其所在單位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合法性、準確性、合理性負責。
第八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工程檢測、施工安全監(jiān)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督促中標人全面履行投標承諾和承包合同,防止因過低價中標可能產生的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用、降低施工安全防護水平、不按規(guī)定辦理工程變更、簽證等現(xiàn)象。
第八十四條 建立重大工程項目的聯(lián)網監(jiān)控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每項重大工程的項目立項、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預算造價、中標單位、中標價格、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竣工驗收等方面信息,實時輸入電子信息數(shù)據(jù)庫。建設單位應定期將每項重大工程的工程進度、設計變更、累計投資、工程結算等方面信息,實時輸入電子信息數(shù)據(jù)庫。監(jiān)察、審計機關應對重大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跟蹤監(jiān)察和審計,對違反規(guī)定或者執(zhí)行不力的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八十五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約束機制。市、區(qū)國有建設單位、工程承包商應當按照政務公開、企務公開的原則,向全體干部職工張榜公布或者向干部職工大會報告工程發(fā)包承包情況,接受干部職工監(jiān)督。重大招標投標事項應當經過集體決策。
第八十六條 建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聯(lián)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及有形建筑市場建設的重大問題,及時協(xié)調招標投標重大案件或者投訴的查處。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聯(lián)席會議成員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監(jiān)督部門組成。
第八十七條 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行政監(jiān)察對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鼓勵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積極參與工程項目建設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創(chuàng)新,積極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方式的改革創(chuàng)新,促進建筑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促進企業(yè)做強做大。
對于需要改革創(chuàng)新的,由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提出改革創(chuàng)新方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先行試點。
由市政府認定的重大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政策需要變通處理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辦公會議另行規(guī)定。
第八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深府〔2004〕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