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市級各有關部門,市政府采購中心,各區縣財政局,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了進一步細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管理相關規定,規范申報和審批程序,加強政府采購科學化管理,依據《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規,結合政府采購實際工作,經與相關部門共同研究,我局制定了《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重慶市財政局
2013年7月31日
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單一來源采購管理相關規定,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規范單一來源采購的申報和審批手續,加強政府采購科學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因特殊原因或客觀條件的限制,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實施政府采購的行為。
第二章 適用條件
第三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5種采購方式之一,適用于以下4種特殊情形: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包括:
1、因特殊業務工作,所采購貨物或服務有特別要求,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購買的;
2、所采購貨物屬非通用產品,招標文件無歧視性條款,實行兩次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均只有一家合格供應商參與投標,或經評審后技術條件合格的供應商只有一家的;
3、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對采購項目有統一規劃和實施要求,已統一組織政府采購并正式發文要求采購人向特定供應商采購的;
4、擬采購服務項目是原采購項目質保期滿后的維護、升級維護服務,必須由原中標供應商實施,且采購金額不超過原有合同金額的。
(二)“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包括:
1、為應對地震、火災、水災等災害或社會突發事件,需要馬上實施緊急采購的;
2、采購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或服務工作中出現緊急情況,實施公開采購不能保證時間要求,需要向特定供應商采購的,且已經同級政府批準。
(三)必須保證與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務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四)為實現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符合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要求,并經市委或市政府批準,采購本市高新或支柱產業特定產品。
第三章 項目公告和實施管理
第四條 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公告
(一)公告的形式
采購人擬申報符合本規定第二章單一來源適用條件的項目,應先將相關內容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www.cqgp.gov.cn)的《單一來源公示》欄目公示(附件1)5個工作日。
(二)公告內容:
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編號、擬采購品目、擬采購供應商名稱、采購預算、采購數量、單一來源采購理由、公告時間、財政部門監督電話等(詳見附表)。
(三)質疑處理
公告期間如有供應商提出書面質疑的,財政部門應將質疑內容及時告知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質疑后3個工作日內答復財政部門,質疑處理完畢無異議的,進行下一申報流程。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五條 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行嚴格審批,其具體審批流程為:
(一)公示無異議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向財政部門報送單一來源采購計劃、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審批表(附件3)、詳細的書面說明,報財政部門審批。
(二)屬于第三條(一)款2項情形的,采購人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方式的,由采購機構和采購人共同填報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附件2)附2次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報財政部門審批。
(三)屬于第三條(二)款2項情形的,采購人在申報時應附同級政府批件。
第六條 專家論證
對于采購金額較大、技術指標復雜、設備專業性強、通用程度低,市場產品信息較少的采購項目,財政部門應要求采購人組織專家論證。論證專家應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選取,專家費用由采購人承擔。
第七條 組織實施
經財政部門批準的20萬以下項目實行分散采購,由采購單位采購工作組組織實施單一來源談判;2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區(縣)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單一來源談判。談判小組由政府采購專家庫2名評審專家,1名采購人代表組成。由其他采購方式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的,由原采購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執行,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具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