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修訂后的《江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贛財購[2009]29號
各設區市財政局:
為了規范江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對現行《江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江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江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隸屬江西省行政區域內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中由各級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中心),不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第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 進入江西省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五條 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代理的資格。審批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江西省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后,可以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后,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
第七條 江西省財政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工作由財政部負責認定,已申請甲級資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無須再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乙級資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江西省財政廳協助財政部負責對本省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是否具有固定營業場所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八條 江西省財政廳向認定資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并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
第九條 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范圍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十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二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一般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向江西省財政廳提交由財政部門提供統一格式的資格認定申請書。
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協助江西省財政廳負責對本區域內申請乙級資格代理機構的申請材料、固定營業場所及有否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資格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向江西省財政廳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江西省財政廳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江西省財政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憑證。
第十六條 江西省財政廳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三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十三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為了集中審批和確認,各申請人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提交申請材料,江西省財政廳年底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作出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江西省財政廳將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和江西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于七天。
第三章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審批條件與程序
第十八條 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十九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申請時提供前三年內的招標業績、委托協議書或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或前三年的招標檔案資料);
(七)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10%。
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是指在設區市以上財政部門或財政部指定政府采購媒體參加過的政府采購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
第二十條 申請人申請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江西省財政廳提交由財政部門提供統一格式的資格認定申請書,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申請資格認定時,暫無法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和地稅)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函。
繳納稅收證明可以由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也可以提供稅務部門的納稅年審證明。繳納社會保障資金證明應當由繳款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出具。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與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應及時將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條 江西省財政廳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條件的,江西省財政廳應批準其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頒發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確認資格的條件與程序
第二十二條 已獲乙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經江西省財政廳確認資格。已獲甲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向江西省財政廳提出確認資格申請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提交財政部門提供統一格式的資格認定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三)證明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良好的材料(申請時提供前三年內的招標業績、委托協議書或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或前三年的招標檔案資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江西省財政廳對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確認其具有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并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五章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五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江西省財政廳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六條 江西省財政廳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受理申請,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需要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管理,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江西省財政廳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條 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江西省政府采購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自覺接受江西省各級財政部門對其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對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由委托人隸屬所在地的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當地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江西省財政廳將根據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申請情況,不定期地對申請認定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培訓。
第三十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依照委托人的隸屬關系,分別向由級財政部門依法辦理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手續和投訴處理工作。
凡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照委托人的隸屬關系,應當從同級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江西省級財政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江西省財政廳予以撤銷,并收回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江西省財政廳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贛財購(2006)11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予以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