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采購辦〔2009〕133號
關于印發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對全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由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的各類專家。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認定的甲(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全市“統一條件、集中管理、分級使用、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辦法管理,通過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招聘各類專家,經審核合格后,列入政府采購專家庫。寧波市財政局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四條 評審專家在全市范圍內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方式采購的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時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和咨詢活動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熟悉市場行情,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和咨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和咨詢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
(六)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七)寧波市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對達不到第五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熟悉市場行情(需要提供行業或單位推薦函),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的各類專家,可以經寧波市財政局審核后,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七條 凡符合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的各類人員,均可向各級財政局、采購代理機構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自薦或推薦時應填寫并交驗以下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寧波市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登記表》(見附件1);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專業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免冠1寸彩色照片二張。
專家申請登記表可以登錄寧波政府采購網www.nbzfcg.cn下載,也可向各級財政局及各采購代理機構領取。
第八條 專家原則上在寧波市財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如有不便也可在當地的財政局或各采購代理機構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各級財政局,采購代理機構受理并初審蓋章后,將申請材料集中送交寧波市財政局(專家有關證件原件,由所在地財政局、采購代理機構當場驗審后退還)。
采購代理機構原有專家庫的專家,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第六、第七條規定進行初審,并補齊有關材料,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推薦給寧波市財政局,經審核后納入寧波市政府采購專家庫管理。
第九條 評審專家的征聘采取隨時申報和審批的辦法。凡符合評審專家條件的各類專家可隨時向寧波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寧波市財政局根據申報情況負責審批。
第十條 凡經寧波市財政局審批通過,獲得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各類專家,頒發《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納入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聘期兩年。
第十一條 寧波市財政局對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檢驗復審通過的可以續聘。證書到期前30日內,本人應向寧波市財政局提出復審申請,填寫《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復審表》(見附件2)。寧波市財政局對專家復審表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資格和復審條件的,復審通過。本人到期未提出復審申請,視為自動放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第十二條 對評審專家資格的檢驗復審以平時的考評記錄為主。包括本人的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和咨詢能力、對商品市場的熟悉程度,有無本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違規行為及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等。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和咨詢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和咨詢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寧波市財政局可以隨時解除評審專家資格。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和咨詢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應邀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和咨詢工作,在參與中,必須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并出示《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
(二)回避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評審和咨詢活動。
有利益關系主要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競標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或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競標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當被聘為某一采購項目評審(咨詢)成員時,如有下列情況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主動提出回避或因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的要求進行回避:
1.屬于該采購項目采購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屬于采購單位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2.曾經參加過該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編制、項目技術咨詢、進口項目論證的;
3.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的。
(三)在接受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邀請后,按時參加項目評審或咨詢。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時參加評審或咨詢時,應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及時告知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不得私下轉托他人參加。
(四)廉潔自律,不得在評標前接觸競標供應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評標過程和結果,以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在評審工作中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參與評標報告的起草,不受任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或其他機構的干擾,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1.因對競標供應商的個人成見而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影響評審公正性;
2.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3.超越采購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
4.發表與個人書面評審意見相反的言論,或者不發表獨立的評審意見;
5.不按照規定的評審格式評分和撰寫客觀明確的評審意見。
(六)在咨詢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產品標準,認真聽取咨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學合理的、無傾向性和排斥性的咨詢方案,并對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承擔個人責任。
(七)發現競標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及時向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八)配合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解答投標供應商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投訴等事宜。
(九)當工作單位、學歷、技術職務聘任資格、通訊聯絡等信息以及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利益關系發生變化時,及時向寧波市財政局報告。
(十)參加寧波市財政局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寧波市政府采購項目,無論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采購方式組織采購的評審專家,都應通過財政部門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使用的專家必須持有《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分離,寧波市財政局建立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
抽取使用評審專家時,首先由采購代理機構填寫《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需求表》(見附件3),然后其經辦人員在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按順序聯系。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同意,也可以由同級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后,推薦給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實行分級監督管理使用。
寧波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專家庫建立、專家信息維護、監督市本級單位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或咨詢所需專家的抽取使用工作,并組織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學習。
各級財政局負責監督各級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所需專家的抽取使用工作,以及對專家使用后有關信息的反饋。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以隨機抽取為主。對專業人員較少的領域,或者不具備隨機抽取條件的,可采取直接確定的方式。
因遇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經同級財政局同意,可以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按有關規定以3:1比例推薦專家候選人選,并在財政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確定評審專家,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應告知被推薦并符合專家申請條件的專家,在參加該項目評審工作時,應隨帶第七條規定的材料,申請成為正式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納入寧波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
無論抽取還是直接確定評審專家,與采購人、競標供應商有利益關系的均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審專家小組,原則上同一個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不應來自同一個單位。
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聯系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后查。
第二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的項目經辦人員應根據采購項目、金額大小、項目復雜程度以及競標供應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評審專家類別、人數和評審時間,并做好項目評審或咨詢的組織工作。其中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評審專家應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確定。
評審專家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采購項目評審或咨詢開始后如出現評審專家臨時缺席的情況,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應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一)如有兩名(含兩名)以上評審專家缺席,項目評審或咨詢應改期進行;
(二)如有一名評審專家缺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應按上述規定補抽評審專家;時間不允許的,項目評審或咨詢應改期進行。
在場的項目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以及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能代替缺席的評審專家參加項目的咨詢或評審活動。
第二十二條 項目評審或咨詢結束后,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的項目經辦人員應將對評審專家的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進行考評,并將考評意見及時反饋至同級財政部門。寧波市財政局建立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核實并記錄有關反饋意見。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專家的評審質量,寧波市財政局負責建立健全評審專家的學習制度,定期組織評審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業務、法律知識及其他相關知識的學習。評審專家應妥善安排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學習。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學習的,市財政局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工作人員、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的項目經辦人員應對政府采購專家庫專家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或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或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或咨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批評、宣布評審或咨詢結果無效、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撥付采購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不按規定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參加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名單的;
(三)組織監督不力,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五)、(六)、(七)款所禁止的情況,致使評審或咨詢結果有違公平和公正原則而引起投訴的;
(四)違反規定泄露采購項目的評審或咨詢情況的;
(五)未按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反饋的。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寧波市財政局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評審專家進行商業賄賂的;
(二)對評審專家進行惡意投訴的。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采購工作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各級財政局負責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財政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