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政府采購網上競價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甬財政發〔2013〕478號
市級各部門、各縣(市)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政府采購電子化采購平臺建設,規范政府采購網上競價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制定和印發《寧波市政府采購網上競價管理暫行規定》,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市采購辦反饋。
寧波市網上競價系統(下稱:網上競價系統)是寧波市政府采購電子化采購平臺的一個子系統。網上競價系統可以實現全市共享,并對競價供應商、競價行為記錄等信息進行統一管理。為了提高網上競價系統的影響力和競價效率,尚未加入網上競價試點的縣(市)區,應在2013年7月底完成網上競價推進工作;已進行網上競價試點的縣(市)區,應在原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競價項目范圍。
附件:寧波市政府采購網上競價管理暫行規定
寧波市財政局
2013年5月23日
寧波市政府采購網上競價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增強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規范網上競價采購行為,加快實施網上政府采購工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上競價是指通過寧波政府采購網(www.nbzfcg.cn),在線比較價格并選擇供應商的網上詢價采購方式。網上競價包括發布采購信息、接受報價、發布采購結果、合同簽署、糾紛處理、履約驗收與信用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網上競價適用范圍是指采購預算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但應當以標準或通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為主。采購預算超過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按現有規定的公開招標程序執行,特殊情況需要采用網上競價采購方式的,應事先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協議供貨、定點采購范圍內的產品應當采用網上競價方式組織采購,但網上競價時間不能滿足采購人需要的,采購人可以按原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程序執行。
采購人可以充分利用網上競價平臺資源對未納入政府采購管理的采購項目(非集中目錄且限額標準以下)自主進行網上競價采購。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且核準進入網上競價供應商庫的供應商。
第五條 網上競價應當遵守《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凡屬進口產品采購項目,應當按規定提供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未獲批準的項目,不應進行網上競價。
第六條 網上競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規定。列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強制執行范圍的,采購人應當在《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范圍內進行采購。
第七條 網上競價項目報價時間截止后,競價系統自動按以下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候選人排序,并由采購人選擇確認:
?。ㄒ唬﹫髢r低的排序在前;
(二)報價相同時,競價供應商誠信度高的排序在前;
?。ㄈ﹫髢r和誠信度均相同的,報價時間先的排序在前。
第八條 網上競價采購公告時間不應少于3個工作日。采購人應當從競價截止時間起3個工作日內,選擇成交供應商。
第九條 網上競價項目可以推薦品牌,推薦品牌僅供參考,其他品牌產品符合要求的也可參與競價。
第十條 網上競價項目實質響應供應商不足三家或供應商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的,應當重新組織競價。
第二次競價后實質響應供應商仍不足三家,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以進入兩家競價比選或一家議價采購程序。
第十一條 網上競價產品的生產廠商或總代理商不得惡意壟斷貨源或實行登錄、報備等制度操控價格,排擠競價供應商。
第二章 采購人操作管理
第十二條 采購人應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完成編報采購預算和采購執行計劃后開展網上競價工作。
納入財政部門“金財工程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金財內網)的使用單位在“金財內網”完成采購預算和執行計劃申報,競價計劃自動轉入寧波政府采購網;未納入單位仍按原辦法申報,并將經批準申報計劃提交同級集中采購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中心)。
第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建立網上競價經辦和審核相分離的內控制度,分設采購經辦崗和采購審核崗。
第十四條 采購人在“寧波政府采購網”登錄網上競價系統,在線發起網上競價項目,上傳競價項目采購需求。
第十五條 采購需求應本著有利于競爭的原則,確保供應商在允許范圍內自由、平等地參與競價。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指標要求不得存在傾向性、歧視性條款。對供應商資質有要求的,不應提出注冊地、注冊資金、企業規模等限制性條件;采購需求中只推薦單一參考品牌的,不得提出生產廠商針對本項目進行的授權或相似的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生產廠商提供針對本項目質保服務證明等)。
采購需求中交貨期一般不應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采購項目的售后服務必須由競價供應商承擔的,采購人可以提出在本地有銷售或服務網點供應商參與的要求。
第十七條 采購人選擇競價結果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應說明有關情況理由:
(一)選擇非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
?。ǘ└們r供應商均不符合要求,取消競價的。
第十八條 競價選擇結果和理由向所有參加競價供應商公示1天,公示無異議的,競價成交結果在網上公告。
第十九條 采購人應與成交供應商在網上完成合同確認、交貨確認、驗收確認等工作。
采購人根據網上生成的合同和驗收單作為電子競價的采購憑據。
第三章 供應商操作管理
第二十條 經注冊的網上競價供應商登錄寧波政府采購網網上競價專欄,按照競價需求公告要求,在競價截止時間前提交并可修改報價和相關材料,在線參與網上競價。對競價需求存在不當或不完整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采購人和采購中心提出反映。
第二十一條 網上競價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價無效:
?。ㄒ唬﹫髢r高于采購項目預算且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二)報價內容未實質響應需求的;
?。ㄈ┞﹫蠡驉阂鈭髢r、擾亂正常競爭秩序的;
(四)報價電子文檔本身為非法字符或為非完整文件的;
?。ㄎ澹┤繄髢r高于市場價的;
(六)出現競價需求公告中規定的其他導致報價無效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應當在保證貨源的前提下進行競價,應能夠依照采購人的要求交貨。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遵循維護誠實守信原則,不得為謀取成交惡意報價,在競價時間截止后不得退出競價。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對競價選擇結果和理由有異議需質疑的,在公示期內向采購中心提出。
第二十五條 成交公告發布后,供應商應及時與采購人聯系在網上完成合同簽訂,并簽署書面合同。
第二十六條 貨到后,供應商應及時與采購人聯系在網上完成送貨確認,并按競價需求及競價響應文件的要求提供安裝及售后服務。除采購人有特別約定外,不得在履約服務過程將該責任推諉至生產廠商或生產廠商的維修站點。
第二十七條 網上競價項目實施一次性驗收,供應商應在網上及時向采購人完成驗收申請。
第四章 采購中心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網上競價供應商庫的建設管理、網上競價網絡系統的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等工作由寧波市政府采購中心統一負責。
采購人注冊、網上競價審核等工作由同級采購中心負責。
第二十九條 采購中心對網上競價項目的競價需求和競價結果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三十條 審核單位應在采購人成功提交需求1個工作日內完成競價需求審核。應在采購人確定競價結果選擇后2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結果審核。
第五章 履約管理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發現供應商實際履約內容與競價響應承諾存在差異的,除了及時向履約供應商提出整改要求外,應當在網上據實反映情況,由采購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調或約談相關當事人處理,并對供應商存在問題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發現采購人違反競價的需求標準,擅自提高供貨標準或額外要求供應商增加供貨數量、服務內容的,除了及時向采購人說明情況外,應當在網上據實反映情況,由采購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調或約談相關當事人處理,并對采購人存在問題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 履約糾紛經采購中心協調或約談相關當事人處理后,仍無法解決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履約糾紛問題的,采購中心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情況,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可對成交供應商的產品質量、交貨、服務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將同供應商的資格準入與動態考評相結合。
第三十五條 成交供應商可對采購人合同簽訂、履約驗收、付款等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將定期向有關管理部門通報。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供應商可對采購中心網上競價工作及服務等進行評價,以便及時調整、改進競價工作。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在網上競價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采購當事人可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采購人主管部門以及紀檢部門據實反映并提請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網上競價活動中,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中心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網上曝光、取消網上競價供應商資格等處理,并記錄供應商誠信檔案:
?。ㄒ唬┪窗闯兄Z提供產品和服務的;
(二)在競價時間截止后,以報價錯誤等非正當理由退出競價的;
(三)在競價成交公告發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調整而拒絕按照投報價格及承諾履約的;
?。ㄋ模┡c競價產品生產廠商或總代理商惡意壟斷貨源、排擠競價供應商的;
?。ㄎ澹┫虿少徣颂峁┘倜皞瘟拥炔缓细癞a品的;
(六)發生其他違規或違約情況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一個月后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