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財采〔2006〕39號
關于供應商在我省政府采購活動中應注意事項的規定
各供應商: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是不可缺少的政府采購當事人,沒有供應商的參與,不可能進行政府采購。而政府采購被稱為“陽光工程”,必須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為便于全國各地供應商更好地參與我省的政府采購活動,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要求,對各供應商作出以下規定:
一、應登記備案
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供應商必須要到貴州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登記備案,只有辦理好登記備案的有關手續后,憑登記備案的書面證明,才能參與政府采購的招投標活動。供應商登記備案不準委托無關人員代辦,特殊情況下需要委托代辦的,代辦人員需持委托代辦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代理書原件和身份證。登記備案所應提供的備案資料,按《貴州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貴州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財采[2002]2號)規定執行;登記備案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重新辦理登記備案。
二、注意采購周期
一是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投標;二是投標供應商要準備合理的時間,不要倉促投標;三是生產、運輸、交貨及安裝時間,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執行。
三、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中,應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資質、產品認證、生產廠家委托等證明材料(項目授權書必須提供原件)。
四、凡是要求提供樣品的采購項目,供應商所提供的樣品樣式及質量必須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
五、認真履行采購合同,做好后續工作。
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規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必須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和按時履行合同,兌現自己的承諾;若未認真和按時履行合同的,采購人有權提出終止合同或向財政部門書面提出拒絕付款,同時采購人可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供應商應承擔的責任、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七、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等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提出質疑、投訴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未按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辦理的,有關部門可以不予受理;在質疑、投訴和申請行政復議期間,參與投標的所有供應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擾質疑、投訴和申請行政復議的處理,屬虛假、惡意質疑、投訴或行政復議的,財政部門可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和處罰。
八、其他條款
1、供應商辦理登記備案所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文件規定的,省財政廳不予登記備案。
2、供應商登記備案的有效期結束后,未重新登記的,不得參與我省的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
3、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不得將中標或成交的采購項目,轉讓給其他供應商生產,若發生此種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本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