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采〔2012〕20號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印發《省直機關2012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分工方案》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局,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直機關2012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云辦通〔2012〕20號)、《云南省財政廳2012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分解的通知》(云財黨組〔2012〕46號)精神,根據《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財政部、監察部有關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現將各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集采機構配合支持建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建設工作
建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省委、省政府反腐倡廉的一項重要措施,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要成立以各級財政部門領導為組長,政府采購管理、法制、經建等相關處科室為成員的專項工作小組,積極配合、支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
各級財政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籌建中的政府采購項目,要特事特辦,采取即報即辦、現場辦結等措施,確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公設備、基礎設施等及時采購配備到位,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期掛牌運行提供物質保障。
二、出臺規則,確保政府采購項目按時、規范進場運行
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政府領導、統一進場、集中交易、行業監管、行政監察”的職責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出臺各級政府采購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要對政府采購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中心交易的進場總體要求、范圍、程序及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詳細的規范。規則依法依規、程序便捷、操作性強,確保政府采購項目在交易中心更加公開、公平、公正地運行,同時,為交易中心規范運行、高效運轉,提供優質服務奠定良好的基礎。
各級集采機構和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的相關法規,精心組織,規范操作,認真做好統一進場集中交易工作。
三、設立終端,為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提供評審專家抽取服務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明確規定:“財政部門要建立統一的專家庫”?!敦斦勘O察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3〕119號))第五條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和資源整合要求,統一建立政府采購專家庫”,第十九條規定“抽取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財政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魏螁挝缓蛡€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p>
2010年11月19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籌建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會上,經省紀委、省監察廳、省政府督查室領導研究明確:“有上級相關部門管理辦法的,按照現行管理辦法管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由財政部門依法獨立對其專家庫的建立及其聘用、培訓、抽取、監督和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建立、維護、管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由財政部門管理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終端,依法為進場交易的政府采購項目提供開放的、免費的、隨機的抽取服務。
四、依法履職,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管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云政發〔2011〕70號)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的原則:“政府領導、統一進場、集中交易、行業監管、行政監察”。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政府采購進場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對行政事業單位采購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本級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公開招標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進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凡“應進未進”的政府采購項目,財政國庫不予支付資金,并依法處理相關采購單位。
(二)對集采機構考核
《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第六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各級財政部門對集采機構的考核事項應當增加是否遵守進場交易規則等內容。
(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檢查
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權限,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代理業績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考核檢查事項應當增加是否遵守進場交易規則等內容。
(四)對供應商投訴處理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的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處理投訴事項。
五、規范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政府采購項目投標保證金
要按照省政府在籌建省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時對省法制辦上報文件審批明確的:“涉及政府采購貨物等項目交易需要交納保證金的,其收取主體為招標人(單位);保證金收取主體按國務院部門規章和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以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采購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絕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規定,政府采購項目投標保證金由招標采購單位依法收取。
(二)交易服務費和綜合服務費
交易服務費和綜合服務費的收取要按照經省政府同意的《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收取交易綜合服務費等收費問題的通知》(云財綜〔2011〕23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交易服務費和綜合服務費收費系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時使用《云南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銀行代收)》,收費收入全額納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按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由同級財政從部門預算中安排。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交易中心資金和財務等的監管。
各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相關收費標準由州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參照省級標準制定,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備案。
六、電子技術,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與交易中心的協調聯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政府采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手段。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科學制訂電子化政府采購體系發展建設規劃,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開透明、操作規范統一、網絡安全可靠為目標,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逐步實現政府采購業務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電子化操作”。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文件規定和省政府建設交易中心的要求,積極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電子信息技術,逐步實現政府采購電子化管理和進場交易操作環節的協調聯動。
云南省財政廳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