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采〔2012〕13號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財政局,省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省進一步推進政府自身建設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政府自身建設2012年工作要點的通知》,以及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10〕13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一)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1.資格認定機構
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內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由云南省財政廳負責。
具體工作由云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承辦。
聯系電話:0871-3637530。
2.代理范圍及內容
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依法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及政府采購咨詢服務業務。
3.認定資格需具備的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2)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3)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4)有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記載住所一致的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能錄聲音和圖像)或攝像設備(能錄音)等辦公設備、設施;
(5)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6)與申請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由申請人依法交納了社會保險費、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于10人;
(7)在專職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40%;
(8)所有專職人員均參加過近三年內由云南省財政廳組織的政府采購及進場交易培訓,并取得政府采購培訓合格證書。
4.認定資格需提交的材料
(1)認定申請書(見附件2);
(2)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3)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4)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的書面聲明;
(5)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崗位責任制度、工作人員執業守則、員工培訓管理制度、政府采購代理工作流程、采購文件編制審核制度、評標結果登記公示制度、采購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購質疑處理制度、進場交易制度、不進場評審制度(對采購活動錄音錄像等要求)等;
(6)固定營業場所及辦公設備、設施情況表(見附件3)。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用5張以內A4紙打印的彩色固定營業場所內外景照片(須有機構名稱牌子、辦公室及辦公設備、評審會議室、錄音錄像設備、檔案室等),1張A4紙打印2張照片;
(7)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8)專職人員名單(見附件4)、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以及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申請之前六個月或者企業成立以來企業為專職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五險)的證明原件,政府采購及進場交易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5.資格認定程序
(1)申請人網上注冊。點擊云南省政府采購網(www.yngp.com)首頁左欄“代理機構注冊”,完成相關信息的填寫。
(2)申請人提交認定書面材料。云南省財政廳將定期集中對乙級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申請材料提交時間為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第一個星期(節假日順延)。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認定部門核對無誤后予以退還。申請人應當將所需材料按順序裝訂成1冊,并在每一頁加蓋公章,直接送達云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制作申請材料所需的格式文本可登陸云南政府采購網(www.yngp.com)“資料下載”專區下載。
(3)云南省財政廳收到申請材料并審查后,在法定時間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
(4)云南省財政廳對已受理的申請人的固定營業場所進行現場核實,并對申請人專職人員熟悉政府采購等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進行考察。
(5)云南省財政廳將擬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云南政府采購網(www.yngp.com)等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
(6)云南省財政廳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資格決定書。作出認定資格決定的同時頒發《資格證書》。
(7)云南省財政廳將獲得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云南政府采購網(www.yngp.com)等媒體上進行公告,并報財政部備案。
(二)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延續
1.申請延續的條件和要求
(1)申請延續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是根據財政部令第61所取得的;
(2)申請延續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應當滿足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所需條件;
(3)《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延續申請需在《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的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第一個星期(節假日順延)向云南省財政廳提出。
2.申請延續需提交的材料
(1)資格延續申請書(見附件5);
(2)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3)原《資格證書》復印件;
(4)最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5)專職人員名單(見附件4)、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以及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出具的申請延續之前六個月企業為專職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五險)的證明原件,近三年內取得的由云南省財政廳頒發的政府采購及進場交易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6)原《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政府采購代理業績一覽表》(見附件6)以及證明所列業績所需的相應委托代理協議和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復印件。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認定部門核對無誤后予以退還。
3.資格延續程序
(1)申請人將所需材料按順序裝訂成1冊,并在每一頁加蓋公章,直接送達云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
(2)云南省財政廳對延續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3)云南省財政廳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作出延續或不予延續資格決定書。作出延續資格決定的同時重新頒發《資格證書》。
(4)取得重新頒發的《資格證書》后,申請人應當將原《資格證書》退回。
4.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資格證書》到期后自動失效。
5.2010年12月1日以前所取得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審批和確認資格,其證書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但《資格證書》在到期后,應當按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三)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的變更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向云南省財政廳申請辦理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辦理換證手續需提供的材料:
1.換證申請書;
2.到工商部門辦理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提交的申請和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資格證書》原件。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認定部門核對無誤后予以退還。申請人應當將所需材料按順序裝訂成1冊,并在每一頁加蓋公章,直接送達云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
二、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固定營業場所審核
財政部負責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云南省財政廳負責對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內的,申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申請人的固定營業場所進行確認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申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申請人,需填寫“申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固定營業場所審核表”(見附件7)一式兩份,經云南省財政廳派人進行現場核實考察后,在“申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固定營業場所審核表”上蓋章確認,由申請人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并報財政部進行審核。
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備案
(一)工商注冊地在云南省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云南省內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應到云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辦理備案。
辦理備案的程序及所需資料:
1.申請人網上注冊
點擊云南省政府采購網(www.yngp.com)首頁左欄“代理機構注冊”,完成相關信息的填寫。
2.申請人提交以下備案書面材料
(1)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購業務備案表(見附件8);
(2)工商營業執照、省內分支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
(3)在云南省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用5張以內A4紙打印的彩色固定營業場所內外景照片(須有機構名稱牌子、辦公室及辦公設備、評審會議室、錄音錄像設備、檔案室等),1張A4紙打印2張照片;
(4)分支機構專職人員名單(見附件4)、勞動合同復印件,以及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申請之前六個月或者企業成立以來企業為分支機構專職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五險)的證明原件,云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規則的學習及相關培訓證書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本人來辦理備案的,應提供其身份證明原件,若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的,需同時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核對無誤后予以退還。申請人應當將所需材料按順序裝訂成1冊,并在每一頁加蓋公章,直接送達云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
(二)工商注冊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內的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執《省內機構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購業務備案表》(附件9)、專職人員名單(見附件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到云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辦理備案,并提供身份證明原件。若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的,需同時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
四、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權限,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代理業績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
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
1.政府采購代理業績;
2.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按規定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采購公告;
3.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被質疑時,是否及時對質疑進行答復,并將答復材料送有管轄權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投訴事項成立次數;
5.是否參加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議和培訓;
6.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進入所屬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情況;
7.是否對不需要進入所屬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進行開評標、談判、詢價等活動的全程錄音錄像,并拍攝現場照片(應有能反映項目名稱的投影或橫幅背景─“××××項目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開、評標會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談判、詢價會”等)作為影像檔案資料備查;
8.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從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的專家庫抽取專家;
9.《資格證書》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記載事項是否一致;
10.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時,是否及時通知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開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11.代理收費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2.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
(二)云南省財政廳依法對工商注冊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內的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獲得云南省財政廳頒發資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已備案的工商注冊地在云南省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云南省財政廳于每年3月的第一個星期(節假日順延),對《資格證書》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記載事項是否一致進行年度檢查,經年檢合格后方可繼續代理云南省內的政府采購業務。
年度檢查需提交的資料:
1.《資格證書》正副本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在遞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核對無誤后予以退還;
2.近一年《政府采購代理業績一覽表》(見附件6)以及證明所列業績所需的相應委托代理協議和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復印件;
3.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材料。
未通過年檢的,將責令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取得甲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云南省財政廳頒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退回。
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組織采購時,應及時通知項目所屬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視情況派人對開評標和采購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時,應按照規定進入所屬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不需進場交易的項目,對開評標、談判、詢價等活動要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應拍攝現場照片(應有能反映項目名稱的投影或橫幅背景——××××項目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開、評標會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談判、詢價會“等),并作為影像檔案資料備查。
八、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7日印發的《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云財采〔2006〕5號)同時廢止。
附件:1.財政部令第61號
2.認定申請書
3.固定營業場所及辦公設備、設施情況表
4.專職人員名單
5.資格延續申請書
6.政府采購代理業績一覽表
7.申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固定營業場所審核表
8.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購業務備案表
9.省內機構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購業務備案表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