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9號
根據省政府采購委員會關于公務車輛協議供貨實行全省聯動的要求和《陜西省省級單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管理辦法》(陜財辦采管[2009]22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公務車輛采購管理,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規模優勢,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嚴格車輛配備、使用和管理,杜絕奢侈浪費,經研究,決定對公務車輛協議供貨實行全省統一定點采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目標
發揮全省公務車輛采購的規模效益,改變目前公務車輛分級定點采購、市場狹小、難以形成規模效應的狀況,吸引更多的汽車制造廠商參與競爭,讓更多的環保型、節能型、自主型汽車進入我省政府采購市場,使公務車輛的采購價格有所降低,供貨更及時,服務更周到,在促進公務車輛更加規范的同時,提高采購效率,實現規范和效率的雙重目標。全省公務車輛統一實行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方案全省統一制定,采購結果全省共同執行。
二、采購范圍
(一)納入全省統一協議供貨的公務車輛包括:小轎車、商務車、越野車、微型面包車。
(二)納入全省統一協議供貨的單位包括: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三、采購實施
全省公務車輛協議供貨按照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一年一定”,由省財政廳指定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時間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于目前各級已開展公務車輛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可執行至合同到期為止。合同到期后,執行全省統一規定,不得再另行組織定點采購。
四、采購執行
(一)定點采購
被指定的集中采購機構根據省財政廳的要求,確定定點采購方案,發布采購公告,組織實施公務車輛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公告發布后,集中采購機構要主動與國內各公務車輛制造廠商取得聯系,爭取更多類型的公務車輛進入我省協議供貨的范圍。若中央單位或其他省份公務車輛協議供貨采購價、優惠率及服務承諾優于我省采購結果的,集中采購機構要與相關廠家聯系,爭取我省可以參照執行。
(二)簽訂合同
被指定的集中采購機構負責與中標廠家簽訂總合同;各級財政局或集中采購機構與當地的代理商簽訂協議供貨合同。協議供貨合同與總合同在價格、服務等主要條款上應保持一致。如全省統一定點采購價格高于當地非協議供貨商提供的正品價格或協議供貨商難以在規定時限內提供協議供貨車輛的,經本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批準后,可以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三)確定協議供貨商
總合同簽訂后,中標的汽車廠家推薦供貨商或代理商(其中西安市推薦1-6家,省級與西安市協議供貨商一致,各市區推薦1-3家),負責各級采購單位公務車輛供貨及售后服務,經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審核后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確定。
(四)公務車輛協議供貨采購程序
1、采購單位申報公務車輛采購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同時送同級集中采購機構備案。購置數量或金額低于各級協議供貨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的,由采購單位在協議供貨商范圍內自主選擇,議價采購,若采購單位認為價格過高,還可以通過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進行競價采購,但確定的采購價格不得高于協議供貨政府采購價格,或價格優惠率不得低于協議供貨優惠率;超過標準的,由同級集中采購機構按照批準的方式組織采購。
2、采購單位與協議供貨商簽訂《協議供貨合同》,供貨完成后,采購單位按《協議供貨合同》組織驗收,填寫驗收單,并送同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備案。
3、采購單位驗收合格后,供應商持供貨合同、驗收單等有效憑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貨款支付手續。
五、采購管理
1、各級采購單位配備公務車輛必須嚴格執行我省公務車輛管理和編制管理規定,采購車型原則上在協議供貨范圍內選擇,如有特殊原因確需在協議供貨范圍之外采購的,須報同級政府采購委員會審批后采購。
2、協議供貨采購完成后,各級集中采購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后續管理,圍繞價格控制和服務質量密切跟蹤。協議供貨商須按季向集中采購機構提供車輛采購報表,內容包括車輛品牌、型號、車價、合同金額、供貨時間等。
3、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各協議供貨商承諾的價格只能下調、不能上調;若生產廠家推出更新或替代產品,要及時報送,但價格優惠率不得低于原優惠率。如遇價格變化,協議供貨商應經集中采購機構審核后報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確認,依照規定進行價格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