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購〔2013〕2369
各市、縣(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直各部門、單位,省政府采購中心,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
為加強全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規范評審專家行為,現將《安徽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關建議和意見,請及時向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反饋。聯系電話:0551-65195043。
安徽省財政廳
2013年12月18日
安徽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規范評審專家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業務評審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安徽省政府采購公共資源服務平臺專家庫建立、管理和使用應遵循統一建庫、分級管理、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監管的政府采購活動使用評審專家要按照本規定先從本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本地專家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向省政府采購公共資源服務平臺專家庫申請專家。
第二章 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評審專家管理系統的開發和建設;
(二)負責全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標準的制定;
(三)管理省政府采購公共資源服務平臺專家庫;
(四)省級評審專家庫的維護、管理和監督;
(五)協調跨地區抽取評審專家赴異地評標事宜;
(六)對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進行培訓考核,對評審專家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七)其他監管事項。
第七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征集本地區的評審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入庫;
(二)本級評審專家庫的維護、管理和監督;
(三)對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進行培訓考核,對評審專家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四)省財政廳規定的市縣(區)財政部門應承擔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三章 評審專家資格管理
第八條 財政部門采取本人申請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征集評審專家。
第九條 評審專家認定過程包括本人申請、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入庫等環節。
第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七)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對達不到第十條(二)所列條件,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經財政部門審核后,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向所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在“安徽省政府采購網”或者各市、縣(區)分網站填寫下載打印《安徽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報表》(附件1)并提供有關申報材料:
(一)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畢業證書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習及專業簡歷;
(三)個人研究成果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證書復印件);
(四)近期免冠1寸照2張。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提交的補充材料。對審核合格的,當日退回各類證書原件。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年齡超過65周歲時,專家資格自動失效。如有特殊情況,須經注冊地財政部門批準后才能保留專家資格。
第十五條 取得評審專家資格后,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職稱、職務、評審品目等信息發生變化,本人應及時在注冊地財政部門專家庫系統中修改相關信息進行變更申請,并攜帶相關資料及復印件到注冊地財政部門進行資料復核。
第十六條 各級專家庫必須及時將錄入的專家信息上傳到安徽省政府采購公共資源服務平臺。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澄清;
(三)按照評標規定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
(四)按規定獲得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
(二)按照采購文件規定進行打分和評審,提出公正的評審意見,并簽字確認;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以及其他非法干預評標的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
(四)配合有關方面解答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的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投訴、復議和訴訟等事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五章 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和使用要相對分離,即政府采購專家庫的維護管理與使用抽取工作分離。評審專家的抽取地點及監管抽取的辦法,由財政部門確定。
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各市縣(區)在專家不足的情況下,應當在開標前一天在省政府采購公共資源服務平臺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省專家庫下發抽取結果后,由各市縣(區)通知專家。
第二十一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方面專家和采購人代表組成,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
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政府采購項目由評審專家及采購人代表3人以上單數組成采購小組,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條 每一政府采購項目要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從規定的區域范圍內抽取相應數量的評審專家,每次抽取后要告知并落實參加人員,不足時,可按照上述范圍和專業再次隨機抽取。
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按1:3比例確定評審專家人選,書面報經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從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三條 同一政府采購項目隨機抽取到同一單位的專家原則上不得超過1名。因專家人數不足等原因需要超過的,應事先報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抽取要由專人管理,確定評審專家后,要及時告知評標的時間和地點,但不得告知擬評標項目的有關情況。負責抽取的人員要當場填寫或下載打印《安徽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需求申請表》(附件2),并于事后存檔,對確定的專家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每次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抽取候補評審專家,并按抽取先后順序遞補。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組織者、特邀監察員要現場核對評審專家本人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因事先不知情而參與的,獲悉與評審項目有利害關系后應立即告知回避。
有利害關系是指,近三年內曾在參加該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或者采購人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或者采購人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政府采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參加前期采購方案論證的評審專家不得擔任該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一天只能參與一個項目評審,如同一天被多次抽中,評審專家應該主動回避。
第六章 考核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采用“一標一評”的考核辦法。采購代理機構要及時對評審專家的業務水平、工作紀律、職業道德、廉潔自律作出評價,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評審活動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安徽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附件3),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反饋情況通過全省政府采購專家庫系統對評審專家進行日常工作考評。
第三十條 考評結果分為“好”、“中”、“差”三個等次。評審專家日常工作考評采用計分制,考評內容及計分標準如下:
(一)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在“差”欄中記5分:
1、無故不參加培訓、相關會議,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2、連續三次被抽中拒絕參加評審活動,且未遞交書面說明的;
3、確認參加評標卻無故不到,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或到場后拒絕參加評標活動的;
4、不主動封鎖通訊工具,擅自離開評標室的;
5、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不遵守評審現場紀律的,不聽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組織者勸阻的;
6、酒后參加評標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7、委托或代替他人評標的;
8、不配合質疑、投訴、復議、訴訟等政府采購事項調查的;
9、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10、評審過程中對投標文件及供應商發表傾向性、歧視性言論的;
11、征詢或者接受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的;
12、以澄清、說明或補充為借口要求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供應商表達與投標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見的;
13、超出采購文件規定的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分的,對不同投標供應商相同情況打不同分數的;
14、拒絕對評審意見簽字確認且無正當書面理由的;
15、由于專業水平或身體素質等原因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
(二)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好”欄中記5分:
1、發現圍標串標線索及時上報并經確認的;
2、業務水平過硬、工作紀律性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
(三)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在“差”欄中記15分,并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機構在“安徽省政府采購網”上公告:
1、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2、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3、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4、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5、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6、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7、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差”分累計達到10分的,一到三年內不得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差”分累計達到15分的,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好”分累計達到15分的,且“差”分為0的,可晉升為優秀評審專家,評審勞務報酬可上浮25%,根據本人要求財政部門可適當放寬評審年齡限制。
第三十二條 由于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抽取確定評審專家,或未經批準采取選擇性確定評審專家,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采購工作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報表
2.安徽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需求申請表
3.安徽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