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以及修繕工程。 第三條(管理職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投標辦)具體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國有資產監督、審計、監察、金融、交通、水務、海洋、綠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遵循原則)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進場交易范圍)市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監管。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在市或者區、縣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全過程招標投標活動;其他建設工程,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的,可以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是否進入市或者區、縣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招標人負責制)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電子招標)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信息化建設,推進本市建設工程的電子化招標投標工作。 第二章招標和投標 第八條(工程招標類型)招標人可以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分別進行招標,也可以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九條(設計招標類型)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可以對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等進行分階段招標,也可以將不同階段的設計合并招標。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單位招標。設計方案招標通過對設計方案的評審確定中標人;設計單位招標通過對投標人擬從事工程設計的人員構成、業績經歷、對項目的解讀和設計構思等評審確定中標人。 第十條(設計、勘察招標啟動)招標人認為具備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勘察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并自行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 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設計、勘察招標開始前,招標人應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風險自擔書面承諾。 第十一條(施工、監理招標啟動)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開始前,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文件,但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依法需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應當經審查合格。其他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開始前,應當具備滿足施工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風險自擔書面承諾。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的監理招標開始前,應當具備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其他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的監理招標活動開始前,應當具備滿足監理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風險自擔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工程總承包招標)工程總承包人將資質許可范圍外的勘察、設計或者施工再發包給相應企業的,可以采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企業也可以將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相應企業。 第十三條(批量招標和預選招標)招標人在同一時間段實施多個同類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應急搶險工程以及經常發生的房屋修繕、園林綠化、道路養護、水利設施維修和給排水等工程,可以采用預選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標段劃分)招標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合理劃分標段,不得利用標段劃分降低投標人資格條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標段劃分標準為: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同一基坑內的建設工程只能劃分為一個標段招標,分期實施的群體建筑工程除外; (二)新建房屋建筑的樁基工程(不含基坑開挖以及基坑圍護)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標段招標; (三)裝飾裝修工程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標段招標。 第十五條(不招標情形)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取得建設工程的招標人,凡具有自行設計、施工資質的,該項目可免于招標,由其自行進行該項目的設計、施工。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已建成工程進行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由原中標人進行設計、勘察,否則將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需由原中標人進行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屬小型工程應當在原項目審批范圍內,累計不超過原招標工程造價的30%且造價低于1000萬元; (三)與在建工程結構緊密相連,受施工場地限制或安全風險大、無獨立工作面的,經本市專項技術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論證,須由原中標人進行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招標代理機構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負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以及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以及地點、組織開評標等活動。 第十七條(資格預審)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的建設工程招標不得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具體范圍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申請人少于7個時,招標人應當取消資格預審。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投標篩選)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招標的,招標人可以進行投標人篩選。投標篩選條件包括投標人的信用、行政處罰及投標人在本項目招標人之前工程中是否出現履約評價不合格,但不得以其它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并在招標公告中明示。 投標報名結束后,投標報名人數超過20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投標篩選條件進行篩選。篩選入圍的投標人少于15家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編制)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 政府投資工程的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或者本市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條(計價方式)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編制。 第二十一條(否決性條款)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將否決性條款集中予以明示。招標文件的其他條款與集中明示的否決性條款不一致的,以集中明示的否決性條款為準。 補充招標文件中增加或者刪除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將修改后完整的否決性條款集中明示。 第二十二條(施工評標辦法)招標人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根據不同建設工程類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相應的施工評標辦法。 第二十三條(投標文件編制期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總承包招標招標中,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 各部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資格預審和招標公告)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時,應當將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以及相應資料報送市招標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暫估價招標)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人、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人的聯合體均可作為暫估價工程的招標人。工程總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作為暫估價工程的招標人時,應當事先與建設單位在承包合同中約定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前款暫估價工程是指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明的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工程。 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其暫估價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暫估價工程結算應以暫估價招標的中標價作為結算按照。 第二十六條(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 (一)設置高于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投標人資質條件的; (二)除復雜和大型建設工程外,設置企業類似項目業績要求的; (三)復雜和大型建設工程設置企業類似項目業績的規模超過發包標段規模指標的70%,或者設置與該工程類別不相適應的項目業績要求的 (四)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時,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少于三個具有相似標準的設備、材料供投標人選擇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禁止投標)企業為該建設工程提供了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等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建設工程的施工投標以及包含施工的工程總承包投標。 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未改正的,招標人應當拒絕其參與投標。招標人應當將前款規定納入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情形)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兩處以上錯誤一致; (二)不同的投標人使用同一電腦或者加密工具或者投標報價源文件和電子文檔; (三)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為其投標提供服務,但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從同一投標人領取或者由同一投標人分發;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出現對方單位名稱或者業績或榮譽; (六)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參與同一標段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情形)招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預先約定投標人中標的; (二)與特定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中標后再給予招標人或者投標人額外補償的; (三)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在同一單位的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 (四)投標截止后,允許特定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或者更改投標文件內容的或故意損毀、篡改特定投標文件內容的; (五)投標截止后,向特定投標人泄露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內容以及投標文件的評審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六)以脅迫、勸退、補償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使中標人放棄中標的; (七)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未通過招標確定中標人且已開展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或者已經采購材料設備的; (八)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干涉正常評標秩序的,明示或暗示評標委員會成員傾向性評審的,或者授意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差別對待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投標人弄虛作假情形)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虛假的業績、榮譽、建設工程合同、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等; (二)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社保證明等; (三)投標文件中有與事實不符的承諾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投標人弄虛作假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一條(開標人員)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應當參加開標,授權委托人應當為投標人的技術負責人或者擬任該項目的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拒收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投標文件: (一)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授權委托人無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 設計、勘察總承包招標中,評標委員會除了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要求外,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其他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9人以上單數。 第三十四條(專家抽取)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評標前限定時間內,從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中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要求,采取以上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可以由招標人在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資深專家中抽取;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不能滿足項目需求的,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第三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在評標過程中不得與外界聯系,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招標文件,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應當提出回避時應當及時主動提出。 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主動接受、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等。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表決的情形)評標委員會評審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表決,形成書面決議: (一)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人投標; (二)評標委員會修正投標文件; (三)招標人對評標辦法的釋疑。 決議應當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決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文件的規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書面決議持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書面闡述不同意見。未書面闡述不同意見的,視為同意書面決議。 第三十七條(重新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或者在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期內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招標投標過程中,因項目發生變更,現有招標資格條件無法滿足項目工程規模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評標委員會認為按照評標辦法無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原因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經原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投標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中標資格、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工程重新招標的投標。 第三十八條(重新評標)評標后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評標: (一)評標專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回避未回避的,應當重新抽取與其等額的評標專家,替代其對應的評審內容,重新計算評標結果; (二)涉及評標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重新評標且招標人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進入該評標委員會。涉及評標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招標人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及其他違法行為需要重新評標的,招標人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中標候選人公示)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定標前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二)開標記錄; (三)投標文件被否決的投標人名稱、否決原因及其按照;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各投標人投標文件的評分; (五)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和其投標價中包括的暫估價、暫列金額等; (六)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交的項目業績。 第四十條(招標人定標)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辦法完成評標后,招標人應當依法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后,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排序確定中標人,也可以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書進行復核澄清后,確認中標人。 招標人采用復核澄清方式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2-3名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依序復核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是否能完成招標文件規定的所有工程內容,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候選人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但不得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第一中標候選人拒絕澄清或者無法澄清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并依序對其他中標候選人進行復核,最終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對定標過程進行書面記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一條(中標結果公告)進場交易的項目,應當在定標后公告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中標人名稱; (二)中標價及其包括的暫估價、暫列金額等; (三)招標人定標原因及按照。 第四十二條(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之內向市招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報送合同信息。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合同無法履行完畢的,招標人應當將終止協議或者有關裁決文書報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后,對合同未履行標的組織招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抽查)市招標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抽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經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 第四十五條(投訴處理)市招標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 第四十六條(現場抽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項目承包范圍、工程造價、合同履行的計價方式以及項目負責人進行工地現場抽查。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質許可以及招標人委托范圍內代理招標事項。招標投標監督部門應當對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從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招標代理誠信管理體系,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誠信記錄公示。 第四十七條(評標專家監督管理)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建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技術委員會,為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以及招標投標活動有爭議事項,提供技術咨詢。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建立誠信檔案,可以將評標委員會成員誠信檔案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動態管理按照。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建設工程,對其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行為進行評標評估,評估結果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八條(工程價款變更)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凡發生變更使合同價變化超過10%的,應當由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聯合會審。 審計部門依法對建設財力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以審計報告的形式抄送相關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的決策約束)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金融服務部門應當要求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建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決策約束制度;對其負責人的考核中應當包括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規避招標投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未進入市或者區、縣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全過程招標投標活動,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法劃分標段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招標人未按規定劃分標段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法采用資格預審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不應當采用資格預審而采用資格預審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投標文件時限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投標文件編制期限最短少于20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總承包招標中投標文件編制期限最短少于30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投標人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投標人弄虛作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接受應當拒收的招標文件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違規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未按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總承包招標中,招標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未按規定公示公告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公示公告而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招標人提出改變招標、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對中標候選人提出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要求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招標、投標、中標無效的情況)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的,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裁決招標、投標、中標無效的,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者評標。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用語)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復雜建設工程是指:軌道交通(附屬工程除外)、深基坑建筑、超高層建筑、大型橋梁、大型場館、復雜施工環境等。行業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令修正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令修正的《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