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江醫院借用衛教基地辦公用房及食堂修繕項目廚房設備采購采購合同 合同編號:201100016398001 合同各方: 甲方(買方):上海市楊浦區控江醫院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雙陽路480號 郵政編號:200093 電話:021-55900167 傳真:021-55900167 聯系人:吳巍 開戶銀行:/ 帳號:/ 乙方(賣方):上海中萃不銹鋼燃氣廚具有限公司 地址:寶山區滬太路6950號(P區202室) 郵政編號:201906 電話:021-56905018 傳真:66300648 聯系人:陸勇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中山北路支行 帳號:10012650093001619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本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貨物名稱、型號規格、制造商、產地、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及合同價 包號 | 包名稱 | 質保期 | 交貨期 | 付款方式 | 金額(元) | SHXM-00-20201020-1365-001 | 控江醫院借用衛教基地辦公用房及食堂修繕項目-廚房設備采購 | 驗收合格后36個月 | 合同簽訂后10個日歷天內完成項目供貨及安裝并具備驗收條件 | 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款項的30%;所有設備到達現場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款項的50%;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完畢并通過采購人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支付合同款項的15%,剩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有效期為一年。 | 948183 | 投標總價(元): 948,183.00 | 投標總價(元)(大寫): 玖拾肆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整 | 說明:1、所有價格均系用人民幣表示,單位為元,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數。 | | | 本合同的合同價為人民幣948183.00元整。與交貨有關的所有費用應包含在合同價中,買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費用。 2.交貨地點、時間和交貨狀態 2.1 交貨地點:上海市楊浦區控江醫院 2. 2交貨時間:合同簽訂后10個日歷天內完成項目供貨及安裝并具備驗收條件 2. 3交貨狀態: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 3.質量標準和要求 3.1 賣方所出售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確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確定。 3.2 賣方所出售的標的物還應符合國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關規定。 3.3 如果質量標準不統一的,應以買方所選擇的質量標準為依據。 4.權利瑕疵擔保 4.1 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 4.2 賣方應保證在其出售的標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 4.3 賣方應保證其所出售的標的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等權利。 4.4 如買方使用該標的物構成上述侵權的,則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5.包裝要求 5.1 賣方所出售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這類包裝應適應于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銹和防野蠻裝卸等要求,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指定現場。 5.2 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質量證書和保修保養證書。 6.驗收 6.1 貨物的數量不足或表面瑕疵買方應在驗收時當面提出,對質量問題之異議應在安裝調試后七日內提出。 6.2買方可采取以下第1方式對貨物組織驗收: (1) 買方收貨后根據貨物的技術規格要求和質量標準,對貨物進行檢查驗收,如果發現數量不足或有質量、技術等問題,賣方應負責按照買方的要求采取補足、更換或退貨等處理措施,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驗收合格后,買方收取發票并簽署驗收意見。買方在貨物送達后無正當理由而拖延驗收或不驗收超過上述6.1款所規定的驗收期的,則視為其已驗收通過。但對貨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之規定。 (2) 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對于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由買方邀請法定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由其出具驗收報告,參加驗收的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幣付款。 7.2本合同款項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付款內容: 期次 | 支付條件 | 支付比例(%) | 1 | 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款項的30% | 30 | 2 | 所有設備到達現場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款項的50% | 50 | 3 | 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完畢并通過采購人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支付合同款項的15% | 15 | 4 | 剩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有效期為一年 | 5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7.2.2付款條件: 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內容付款。 (2)最終驗收付款:驗收單或驗收報告出具并且買方收到賣方按本合同第9.4款規定提交的質量保證金后,買方在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貨款。 8.伴隨服務 8.1 賣方應提交所提供貨物的技術文件,應包括相應的每一套設備和儀器的中文技術文件,例如:產品目錄、圖紙、操作手冊、使用說明、維護手冊和/或服務指南。這些文件應包裝好隨同貨物一起發運。 8.2 賣方還應提供下列服務: (1) 貨物的現場安裝、調試和啟動監督; (2) 提供貨物組裝和維修所需的專用工具和輔助材料; (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有的貨物實施運行監督、維修,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質量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4) 在廠家和/或在項目現場就貨物的安裝、啟動、運營、維護對使用單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8.3 伴隨服務的費用應包含在合同價中,買方不再另行支付。 9.質量保證 9.1 賣方應保證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賣方應保證其貨物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保養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期內應具有滿意的性能。在貨物最終交付驗收后不少于36個月的質量保證期內,賣方應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產生的故障負責。 9.2 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貨物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證實貨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買方根據本合同第10條規定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補救措施或索賠。 9.3 賣方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能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買方根據合同規定對賣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9.4 賣方應向買方提交一筆金額為47409.15元人民幣的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認可的銀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質量保證金所需的有關費用均由其自行負擔。質量保證金應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為驗收合格后12個月。質量保證金期滿后15天內,買方應一次性將質量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退的,買方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損失。 10.補救措施和索賠 10.1 買方有權根據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 10.2 在檢驗期和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賣方對缺陷產品負有責任而買方提出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解決索賠事宜: 賣方同意退貨并將貨款退還給買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賣方承擔。 根據貨物的質量狀況以及買方所遭受的損失,經過買賣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賣方應在接到買方通知后七天內負責采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補缺陷部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同時,賣方應在約定的質量保證期基礎上相應延長修補和/或更換件的質量保證期。 10.3 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十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如果賣方未能在買方索賠通知后十天內或買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按照上述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采取補救措施,買方有權從應付貨款中扣除索賠金額或沒收質量保證金,如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11.履約延誤 11.1 賣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交貨和提供服務。 11.2 如賣方無正當理由而拖延交貨,買方有權沒收賣方提供的履約保證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 11.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可能遇到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是否同意延長交貨時間或延期提供服務。 12.誤期賠償 12.1除合同第13條規定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應從貨款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而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方法,賠償費按每周賠償遲交貨物的交貨價或延期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一(1%)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但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價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計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計算。一旦達到誤期賠償的最高限額,買方可考慮終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話,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13.2 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雙方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雙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國家政策的重大變化,以及其它雙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當事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合同各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并積極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合同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14.履約保證金 14.1在簽署本合同之前,賣方應向買方提交一筆金額為元人民幣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在按本合同規定驗收合格后15日內退還賣方。 14.2履約保證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認可的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賣方提交履約保證金所需的有關費用均由其自行負擔。 14.3如賣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則買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得到補償。履約保證金不足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15.爭端的解決 15.1 合同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如從協商開始十天內仍不能解決,可以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請調解。 15.2 調解不成則提交仲裁,仲裁應由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 15.3 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應繼續執行。 16.違約終止合同 16.1 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在下列情況下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買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 (2) 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任何義務。 16.2 如果買方根據上述16.1款的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但是,賣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16.3 如果賣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法》之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17.破產終止合同 17.1 如果賣方破產或喪失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18.合同轉讓和分包 18.1 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和分包或全部轉讓和分包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簽字蓋章并且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3份,以中文書就,簽字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20.2 本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若合同文件之間有矛盾,則以最新的文件為準。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雙方簽署書面修改協議,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條件不得有任何變化或修改。 簽約各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貢東衛 法定代表人: 姜英 合同簽訂地點:網上簽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