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制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現貨掛牌交易規則》、《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電子現貨交易規則》和《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實施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交易中心、會員、指定交收倉庫、指定交收廠庫、指定質檢機構、指定結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披露的信息內容
第四條 交易中心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交易中心實行信息披露制度,向交易中心會員和社會公眾發布信息。披露的信息分為定期披露的交易信息及臨時披露的重大事項信息兩類,交易信息包括實時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及每年信息;臨時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股東變更信息、會員嚴重違規信息及交易規則、制度變更信息及其他信息。需要臨時披露的信息在上述事項發生后,交易中心應及時通過官方網站向會員披露。
第六條 交易中心根據信息內容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發布信息。
第七條 實時信息是指與行情基本同步且連續的市場行情信息,即實時行情。
第八條 每日信息是指每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當日的交易信息。
第九條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周的交易信息。
第十條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月的交易信息。
第十一條 每年信息是指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年的交易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通過電子現貨交易系統、現貨掛牌系統或交易中心官方網站等方式發布信息。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的信息傳遞中斷,交易中心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交易中心將及時向會員作出解釋,并盡快使之恢復正常。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會員、信息公司、軟件開發商等組織和個人對不宜公開的商業秘密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交易中心在經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會員、信息公司、公共媒體等組織和個人,均不得發布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交易中心可以按本辦法和《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現貨掛牌交易規則》、《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電子現貨交易規則》、《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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