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
風險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現貨電子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現貨掛牌及電子現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現貨掛牌交易規則》、《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電子現貨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風險管理實行合同訂金制度、會員準入制度、第三方質量校驗制度、監督管理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中心、交易商會員、指定交收倉庫和指定檢驗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合同定金制度
第四條 合同訂金是訂立電子購銷合同時,對電子購銷合同買賣雙方所要求的最低預付資金限額,金額的高低是根據市場風險和合同價格決定的。現貨掛牌及電子現貨交易的合同訂金為成交貨款的一定比例,以本交易中心公告為準。
第五條 為防范和控制交易中心及交易商會員的資金風險,交易中心有權根據某一電子交易購銷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異常交易情況,對單個或集體對參與交易的交易商會員提高電子交易購銷合同的預付款標準。
第六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交易中心可要求交易商會員增加合同訂金或付足貨款金額:
(一) 交易中心認為交易中心風險明顯增大時;
(二) 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交易中心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調整幅度,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告知交易商會員。
第七條 交易中心可根據相關商品品種在運行的不同階段制定不同的交易合同訂金收取標準。
第八條 交易中心決定調整合同訂金標準應及時公告。
第三章 會員準入制度
第九條 交易中心采取資格評定、信用等級評定等一系列措施對交易商會員、第三方權威檢驗機構質檢和指定交收倉庫進行資格審查和界定,以對協議履約和貨物質量進行風險控制。
第十條 會員注冊時必須保證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必須接受交易中心制定的各項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將視實際情況和會員信用評定結果,定期調整會員的資質標準。
第四章 第三方質量檢驗制度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采取自建標準交收倉庫及專業倉儲物流管理制度;同時遴選既具備雄厚實力、又具備農產品專業倉儲能力的第三方倉儲物流機構,通過完備的合同條款,使其負責交易商品的倉儲物流安全。降低持有《存貨憑證》交易商會員的風險。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應交易商會員要求,聯合第三方經國家認證的質檢機構,對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進行交收的交易商品質量實施質量檢驗。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經國家認證的質檢機構作為第三方檢驗機構。交易中心在入庫、出庫以及對長期庫存商品抽檢環節,選取權威質檢機構執行質檢并出具報告。權威質檢機構指國家質檢機構、國際知名質檢機構以及行業內公認的質檢機構。不以庫存商品生產商或商品賣方自身質檢部門的檢驗結果作為質量認定標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應當根據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建立在交易中心交易的交易商會員監管檔案及區域交易商品質量數據分析檔案。
第十六條 在委托交收時,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商會員,交易中心將進行存檔,在日后交易中嚴格把關,情節嚴重者實行掛牌前強制質檢:
(一)交易商品實際質量與合同簽訂質量差距較大的;
(二)質檢不合格次數超過總申請次數25%的;
(三)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況的。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法律,維護交易中心交易商會員合法利益,依照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接受監督。
第六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交易商會員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控制風險。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交易商會員報告情況,或約見交易商會員人員談話,提醒風險:
(一)交易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交易商會員交易行為異常;
(三)交易商會員交易量、資金變化異常;
(四)交易商會員涉嫌違規、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案件;
(五)交易中心接到涉及有關會員或者投資者的投訴;
(六)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會員報告情況的,交易商會員應當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如實報告。交易中心實施談話提醒的,交易商會員應當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認真履行。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向全體交易商會員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國內外市場交易出現異常變化;
(二)交易商會員涉嫌違規;
(三)交易商會員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四)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第七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交易商會員出現結算、交收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有證據證明交易商會員違反交易中心《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現貨掛牌交易規則》、《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電子現貨交易規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四)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合同訂金比例、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一般暫停交易的期限不超過3個交易日。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宣布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將予以公告。因異常情況交易中心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為有效防范現貨掛牌交易及電子現貨交易風險,交易中心將在交易制度建設方面不斷完善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實行從業人員自律制度,提高員工職業操守,不斷加強員工職業道德教育,嚴格內部審計,有效防范職業道德風險。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權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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